三、 技术要求: 1拆除工程 1.1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针对该拆除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施工技术员与监理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和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1.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给排水管道、设备管道等干线及通往该建筑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1.4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 1.5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逗留。 1.6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的倒塌。 1.7拆除过程中,现场临时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临时配电线路。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1地砖地面 2.1.1技术参数: 边长尺寸误差:±1mm以内; 厚度误差:±5%以内; 边直度:±0.2%且≤2.0mm; 直角度:对边长度差≤0.5mm、对角线长度差≤1.0mm;表面平整度:最大偏差≤1.0mm; 吸水率:E≤0.5%; 破坏强度:≥1300N; 断裂模数:≥35Mpa; 光泽度:≥55; 2.1.2耐化学腐蚀性:耐低浓度酸和碱:不低于ULA 级;耐高浓度酸和碱:不低于UHA 级;耐家庭化学试剂和泳池盐类:不低于UB 级; 2.1.3地面砖铺贴前应根据实测尺寸,利用计算机进行预排砖,绘制切实可行的排砖图,根据排砖图在现场进行弹线放样; 2.1.4地面砖排砖原则:同一房间内非整砖左右、前后均匀对称;非整砖尺寸不小于整砖1/2;有坡度要求的区域,周边地砖应处于同一标高线; 2.1.5地面砖铺贴前,应认真选砖,以利于减小缝格平直度偏差,由供应商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1.6地面砖十字相交平直、缝格通顺,勾缝深浅、宽度应一致,表面光滑,无污染;室内外分界位置及接茬的平整、美观;允许偏差表面平整度2mm以内;两砖高低差0.5mm以内,无空鼓。 2.2装饰石材 2.2.1本工程装饰所用石材,规格尺寸必须满足施工图纸中的有关要求,具体标准如下:干燥压缩强度≥100mPa;弯曲强度≥8.0mPa;镜面光泽度≥80;允许偏差(mm)平面度≤0.65;长度、宽度±1;厚度±2;放射性(A类)外照射指数≤1.3,内射指数≤1.0;体积密度G/CM3 ≥2.56;吸水率 ≤0.6; 2.2.2.石材品种:由供应商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2.3石材正面的外观,不能有缺棱、缺角、裂纹、色斑、砂眼、异色斑点、污点及凹陷现象存在,镜面板材的镜向光泽度应不低于80光泽单位; 2.2.4石材应确保平整度,接缝高低差应控制在0.5 ㎜以内,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石材表面进行打磨,造成石材表面出现磨痕; 2.2.5石材施工前应进行选材,颜色、花纹应一致,无明显色差、无裂纹;施工时,十字角处应对称平整;石材切割边须平直;石材铺设完成后应避免返碱现象的发生; 2.2.6预拼编号:品种、规格、颜色与纹理一致的块料,按设计尺寸在地上试拼,预拼好的石材应由下往上编号,对于有缺陷的石材必须剔除; 2.2.7材料包装及运输:供应商负责材料的运输,并保证包装完好,包装材料在各种条件下均不对石材产生污染;石材进场前应作好石材六面防护,防护液的涂刷不应影响正常的施工要求;边角需加工的石材必须用荒料石材加工成,不允许粘贴; 2.2.8材料进场验收:进场石材应满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指标,进场石材表面光洁明亮、无明显缺陷,板块边角方正,无扭曲缺角掉边。 2.3吊顶工程 2.3.1吊杆及龙骨的安装间距、配件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3.2吊顶工程应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等工种紧密配合,做好室内管道施工;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所有管线、设备的安装及隐蔽工程验收; 2.3.3铝扣板棚 (1)方型铝扣板,尺寸300mm*600mm,厚度1.0mm 2.3.4铝扣板棚龙骨 (1)装配式T型不上人铝合金天棚龙骨 (2)安装50铝合金龙骨,主龙骨间距1000mm,铝制三角龙骨间距600mm (3)Φ8白钢吊筋,间距1000mm 2.3.5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2.3.6吊顶工程的金属杆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3.7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验收; 2.3.8吊顶内穿墙管洞必须按要求封堵密实; 2.3.9吊顶内吊杆、吊件等应竖向垂直、水平方向行列顺直; 2.3.10吊顶板与灯具周遍接合采用打胶处理且需处理平整严密、美观; 2.3.11吊顶与其他设备的位置处理: (1)较大孔洞位置应先由设备施工人员将其画准确,吊顶时要留出孔洞位置;也可先安装设备,然后再吊顶封口; (2)小孔洞开洞时,先拉中心线,位置确定后,再用往复锯开洞。 2.4.防水 2.4.1防水涂料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防水材料质量认证,现场取样试验,未经认证的或复试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不得使用;相关材料进场前由采购人核查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2.4.2防水层及其细部等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并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2.4.3防水层基层应牢固、表面洁净、平整; 2.4.4 防水层应涂刷均匀,保护层和防水层粘结牢固,不得有损伤,厚度不匀等缺陷; 2.4.5 防水层施工过程中,未固化前不得上人走动,以免破坏防水层,造成渗漏的隐患; 2.4.6 突出地面管根,地漏,排水口等处的周边防水层不得碰损; 2.4.7 已涂刷好的防水层,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在未做好保护层以前,不得穿带钉鞋出入室内,以免破坏防水层。 3给排水、暖通工程 3.1生活给水系统: 3.1.1给水管接原建筑给水; 3.1.2给水系统试压:给水系统试验压力不得小于0.6MPa,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超过0.05MPa;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验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3.1.3生活给水管采用PPR给水管,热熔连接,采用1.6MPa级管材,管道支架和膨胀节的设置节由管材供应商提供要求。阀门:De≤63mm采用截止阀,De>63mm采用蝶阀; 3.1.4生活给水管交付使用前应冲洗和消毒,需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3.2污水、废水系统 3.2.1污废水排入原污水主管道; 3.2.2排水管采用U-PVC管,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同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系统安装完后应进行通水和通球试验; 3.3供暖系统 3.3.1采用原有供暖主管道和散热器,管道支管换新。 3.3.2管网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3.4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 3.4.1管道必须配置必要的支、吊、托架。管道支、吊、托架的制作和安装的具体形式根据国家标准确定; 3.4.2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管道支架或管卡应固定在楼板上或承重结构上; 3.4.3塑料管水平安装支架间距按规范施工; 3.4.4立管每层装一管卡,安装高度为距地面1.5m; 3.4.5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4电气工程 4.1开关、插座安装要求 4.1.1开关、插座的面板应平整,与建筑物表面之间应严密无缝隙,应紧贴建筑物表面; 4.1.2固定面板的螺丝应选用统一的螺丝,保证美观; 4.1.3开关、插座的安装高度必须一致; 4.2照明灯具安装要求 4.2.1安装前,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4.2.2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4.2.3同一室内或场所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4.2.4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 4.2.5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紧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4.2.6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4.3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安装要求 4.3.1进场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有合格证、CCC认证标志,电缆端头密封良好,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的标识和制造厂标;材料进场时需核验复试; 4.3.2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满足国标要求; 4.3.3镀锌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得热熔焊连接; 4.3.4导管穿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应做好防水处理;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平行敷设时,应在热水管下面; 4.3.5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4.3.6配电箱、柜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最新颁布分相应标准及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安装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 4.3.7配电箱内装设的各电气设备必须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CCC认证,其电气设备上应带有CCC标志;配电箱出厂前必须通过各项检测和试验,包括各种绝缘耐压试验和通电传动试验等,随箱带检测、试验证明书。相关材料进场前由采购人核查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4.3.8各层照明配电箱、动力箱等均暗装,安装高度需满足设计要求; 4.3.9电缆、电线过墙管敷设时,干燥房间至潮湿房间倾斜5度,潮湿房间至潮湿房间,往湿度较大房间倾斜5度,干燥房间可保持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