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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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章程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常兴路1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南山区委卫生工委、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南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法依规运营,确保医院及社康中心公益性的发展方向,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区卫生健康局要求,将原南山区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西丽人民医院承担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举办职责全部划归区医疗集团总部承担。
1.在区委卫生工委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发挥集团党组织及各组成单位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
2.负责集团内资源整合和管理;
3.引导资源下沉,促进分级诊疗;
4.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重大改革方案;
5.负责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及社康中心的综合考核绩效评价财政支付;
6.推动集团内学科建设和学科差异性发展;
7.负责辖区内社康中心的标准化建设、管理、培训、人才培养、人员招聘、人员岗位管理、薪酬分配和日常运营;
8.统筹集团人事薪酬改革工作;
9.负责集团总部及下属社康中心项目经费、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使用;负责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资产监管以及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决算等工作;
10.统筹和负责集团总部及下属社康中心非药品物资、医疗设备器材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
11.其它相关事宜。
第2章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区委卫生工委的领导下,成立区医疗集团总部党委,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统筹管理全区医疗资源调配、学科建设、人才管理、信息化建设。综合发展部为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党委书记主持集团总部全面工作,支持总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以党委会议作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会议负责研究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及涉及集团总部改革发展、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人员招聘、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等相关事项。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集团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3章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1.批准设立、调整、撤并本单位党组织;
2.领导本单位党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党的章程开展工作;
3.审核上报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4.监督本单位运行,定期对本单位资产、业务运行状况等开展审计、监督与考核;
5.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6.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1.指导本单位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议事决策规则;
2.审核本单位项目经费预算,按计划拨付本单位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考核和监督;
3.对本单位业务用房需求等提供保障;
4.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开展重大民生项目和改革项目;
5.其它相关事宜。
第4章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党委的职责是: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党委委员。党委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总院长,由深圳市南山区委组织部任免。总院长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内设7大管理机构。
(1)社康管理中心:负责社区医院、社康中心业务管理,基本医疗、中医与公共卫生服务,社康中心业务方面标准化、规范化、同质化建设,中小学校健康监测体检,专业培训,社康中心层面的舆情处理、投诉与纠纷处理, “三个一百”工程业务实施,医疗责任险等工作。
(2)综合发展部: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建设、文化建设、行政、组织人事、绩效管理、职工奖惩管理、退休人员管理、工青妇、宣传、统战、舆情处理、投诉与纠纷处理、外协合同管理等工作。
(3)品质提升部:负责医改推进,区域学科联盟建设、学科建设和差异性发展。医德医风考核、质量控制、科教管理、全员培训、医保管理、物价管理、满意度管理、院感管理,医养融合、医防融合、医教融合、对外合作与国际交流。
(4)资产运营部:负责项目经费、政府投资计划编制、 使用;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资产监管、资金的存储、对账、结转及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等工作。
(5)支持保障部:负责药品、物资、耗材、设备和固定资产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后勤社会化、药事管理、医疗设备管理、社康中心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零星工程、安全生产等工作。
(6)智慧健康部:负责区医学信息中心建设。集团内组成单位互联互通,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网络安全及智慧社区建设等信息化工作。
(7)纪检监察部:协助区医疗集团总部党委及上级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好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作风建设;接受群众对本单位员工违反党纪政纪情况的来信、来访、来电和举报事项;协助上级纪委开展信访件核查和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和其它审计工作;完成区医疗集团总部党委决策布置的重大活动督导;完成区医疗集团总部党委及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设管理机构。
第5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职工
1.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3.获得适宜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学习、培训、提高机会的权利;
4.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5.民主参与本单位管理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就诊人员
1.享受优质、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
2.享受安全和适宜的就诊环境;
3.享有知情与同意权;
4.个人隐私受到保护;
5.按照合法途径咨询与投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职工
1.遵纪守法,遵守集团总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服从集团总部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维护集团总部及就诊人员的利益;
4.主动提升服务技能和水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就诊人员
1.遵纪守法,遵守集团总部各项诊疗规章制度和流程,遵守诊疗秩序;
2.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
3.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
4.交纳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职工
1.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2.科室民主管理小组:规范各科室内部管理行为,确保职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室实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营造和谐共事的管理氛围。
(二)就诊人员
通过本单位及上级单位设置的投诉咨询热线、信箱、网络平台等合法途径,反映医疗服务行为、医 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意见、建议、咨询、求助或者投诉等。
第6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充分发挥南山区优质医疗资源、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健康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努力在“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医疗服务体系”方面先行示范,在“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共卫生高质量发展、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智慧健康服务、国际卫生合作”等方面走在前列。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集约化管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1.整合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南山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在南山区委卫生工委、区卫生健康局直接领导下“建高地 强基层”,建立健全医疗集团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南方科技大学医院、南山区慢性病防治院承担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举办职责全部划归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承担,并将辖区非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全面纳入监管,推动医疗集团总部依法独立运作。确保在政府投入资源总规模内,统筹、调配各区属公立医院资源,搭建完善、协调、统一、高效的基层医疗集团管理体制。
2.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日常运营。为辖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及家庭医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其中,基本医疗及家庭医生服务包括:门急诊服务、双向转诊服务、预约服务、药品及设备配备、市属专家下社区提供医防融合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
3.建设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负责辖区改扩建和新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全面建设、启动和运营。
4.承担辖区中小学校学生健康监测体检等项目。
(二)搭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医疗卫生协同服务体系。从分级诊疗、质量管理、学科联盟、人才培养、远程医疗、健康管理、集约化检验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推进公立医院依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级诊疗向高水平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借助三级公立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强基层,搭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有序、高效的新型医疗卫生协同服务体系。
1.实施“三个一百”工程。在南山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立100个社区首席专家工作室,组织辖区内三级医院医学专家在工作室开展诊疗服务,培养100名社区首席全科医师和100名社区首席全科护士,系统提升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诊疗水平与服务能力。
2.搭建区域“六个共享”中心。全区建设信息数据共享中 心、检查检验共享中心、影像共享传送中心、药品供应和消毒 供应共享中心、技能培训共享中心、物流配送共享中心。
3.达到“六个统一”。建设南山区区域学科联盟,推动辖区内各公立医院差异性发展,实现区域统一学科规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信息平台、统一技术支持、统一社区首诊、统一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4.推行“六个标准”建设。实现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服务标准化、管理标准化、薪酬标准化、标识标准化、装备标准化。
5.探索社会(国企)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模式。
6.探索医养结合养老工作模式。
(三)建设自贸区医院。借助前海和蛇口优越的政治优势、区位优势、创新优势和法律优势,支持集团内公立医院建设成自贸区医院。
(四)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任务。
(五)统筹全区卫健系统资源整合。明确集团成员单位定位,实行差异发展;组织集团成员单位设备购置论证。
(六)统筹全区卫健系统学科建设。一是统筹区域学科联盟建设。二是统筹全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组织重点学科评审,加强重点学科管理,开展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研究、学科带头人培训、中期评估等项目。
(七)统筹全区卫健系统人才管理。在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领导下,管理区属医院总会计师。
(八)统筹全区卫健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区医学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科学布局信息化项目,牵头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组织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立项采购、资产登记、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7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内设岗位责任人”层级明晰、权责分明的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和实施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南山区公立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推派或者变相推派。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需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品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8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1.本单位章程;
2.本单位年度报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9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10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1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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