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汝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点击下载]汝财〔2024〕58号

汝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采购人:

为进一步落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明晰法律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合法、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关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8号),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我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

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夯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我市目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汝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汝财〔2021〕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要求,明确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职责与分工,合理设置采购需求编制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政府采购业务岗位,确保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中,应当建立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机制,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督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自有资金),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完善预留支出比例,同时落实政府采购对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领域的政策支持,并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三)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当将除实施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按照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所规定四种类型的采购项目之一的,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五)规范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之前要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要求以及已被批复的部门预算准确填报采购内容、资金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信息,经单位内部审核以后实施采购。

(六)明确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责任义务

采购人要建立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自行选择执业能力强、专业化服务水平高、信用记录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质疑回复、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履约验收等具体事项。采购人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七)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

采购人自行编制采购文件的,要严格执行复核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确保采购文件全面反映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八)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选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派工作机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在采购活动中,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评审专家外,与评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九)确认中标结果并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小组要按照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的履约验收时间、方法、技术、服务内容及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名确认。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其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十一)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验收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提升采购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二)依法答复询问、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十三)配合做好投诉处理、监督评价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评价时,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采购人对每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资料(包括纸质、音频、视频资料)都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还应包括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的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的材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三、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采购人各项主体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各采购人应当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确定采购需求、选择评审专家、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二)加快建章立制

各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将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分解落实。

(三)加强学习培训

各采购人应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觉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各采购人应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培训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于本通知未尽事项,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6月18日

标签: 进一步强化落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