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材衢州天骏2024年砂石询价项目
浙江建材衢州天骏2024年砂石询价项目
招标类型: 非项目物资采购
招标编号: ZBRW-2024-******
需求单位: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企业
招标单位: 经营管理部
项目名称: 衢州天骏供应链管理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6-19 10:23:42
联系人: 赵国强
联系邮箱:
截止时间: 2024-06-25 13:30:00
变更时间:
附件: 砂石第二周期采购询价函.docx 预览
采购询价函
致:各潜在供应商
因生产需要,衢州天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就第二期砂石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开询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明细表:
项目 名称 | 标段 | 材料 名称 | 规格 | 需求量 | 全费用单价控制价 (元/吨) | 税率 | 运输 方式 | 送货 地址 | 账期 | 供应 周期 | 备注 |
衢州天骏第二期砂石集中采购项目(*********) | 1标段嘉兴固碳站点碎石 | 碎石 | 5-31.5 | 99 | 13% | 船运 |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T18号 | 5个月 | 询价结束至2024年12月31日 | ||
碎石 | 5-15 | 116 | 指定为通元矿,碎石颜色要求尽可能为青色,压碎值≤10%,含粉量≤3%,含泥量乏1%,符合级配要求 | ||||||||
碎石 | 10-20 | 136 | |||||||||
碎石 | 16-31.5 | 116 | |||||||||
碎石 | 5-16 | 93 | |||||||||
2标段嘉兴固碳站点砂 | 机制砂 | 3.4及以下 | 109 | 精品干法砂 | |||||||
109 | 水洗机制砂 | ||||||||||
黄砂 | 0.6-0.8 | 88 | |||||||||
3标段嘉兴昌业站点碎石 | 碎石 | 5-31.5 | 90 | 不做 要求 |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718号 | 5个月 | 碎石颜色要求调整为青色,压碎值≤10%,含粉量≤3%,含泥量≤1%,符合级配要求 | ||||
碎石 | 5-25 | 9000 | 109 | ||||||||
碎石 | 5-20(整形) | 6000 | 125 | ||||||||
碎石 | 5-16 | 85 | |||||||||
4标段嘉兴昌业砂 | 机制砂 | 3.4及以下 | 99 | 精品干法砂 | |||||||
99 | 水洗机制砂 | ||||||||||
黄砂 | 0.6-0.8 | 80 | |||||||||
黄砂 | 2.3-3.0 | 7000 | 121 |
注:报价超过控制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2.价格组成:报价的单价应是所确定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中包括出厂价、加工费、运杂费、装卸费、各种税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嘉兴固碳站点要求全部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矿源地单位税率不做要求;嘉兴昌业站点税率不做要求。
3.溢价期限:报价方应根据身及市场情况进行报价,该价格从合同签订日起预计至2024年7月31日的材料溢价(只限于涨价部分,降价随行就市),供应商承担基准价外涨幅的100%。询价期间至合同签订日默认不调整价格。
4.调价机制:锁价期结束后,本次砂、石的中标价格作为基准价,以当地实际市场行情进行协商调整。若中标人后续供货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且拒绝议价,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未履行的供货数量由采购人直接与备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重新询价。
5.交货期:根据采购人生产需要,分批送货。
6.嘉兴固碳站点因厂区改造目前送货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718号,若后续厂区改造结束送货地址将变更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大通村南新河,须明确材料价差。
7.若出现站点拆迁、搬迁、环保检查等情况,采购合同自动解除,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结算、付款方式
1.每月结算周期为当月 26 日至次月的 25 日,双方按月确认送货量。当供货方数量≤采购方数量时,结算量按供货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供货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供货方数量扣除;当供货方数量>采购方数量时,结算量按采购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采购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采购方数量扣除。
2.要求账期5个月,即第6个月支付第一个月货款,以此类推。采购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货款。
三、技术要求与质保:
1.砂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机制砂:细度模数≤3.4,含水率≤8%;黄砂:0.6≤细度模数≤0.8,含水率≤6%;黄砂:2.3≤细度模数≤3.0,含水率≤6%。
机制砂和黄砂含水率超出部分将按照采购方要求从送货数量中扣除。
2.碎石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颗粒级配较好、压碎值≤10%。嘉兴固碳、嘉兴昌业质量标准除以上标准外另须满足压碎值≤10%,含粉量<3%,含泥量<1%,符合级配要求。
压碎值超出基准1.0%(含)以内扣1元/吨,压碎值超出基准1.0%(不含)-2%(含)扣3元/吨,压碎值超出基准2%(不含)拒收。
3.若后期送货质量(以材料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和强度为评价指标)低于样品质量,则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采取相关材料异常处置措施。
四、供货周期:
暂定询价完成至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
五、送样要求、地址及联系方式:
1.送样要求:报价截止前将砂石货源地样品送至嘉兴昌业站点(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718号)。样品一式两份,每份30公斤,封样保存。采购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人货源地进行实地取样,报价方需告知材料来源地并配合采购方对来源地的调查和取样。后续采购方将保留实验结果,若供应商中标,样品实验结果符合采购方要求后才允许中标及供货。原供应商送货矿源可不进行送样。
2.送样联系人:徐颖荧;联系电话:155*****689。
六、报价要求:
1.报价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段不能进行报价,报价人应对所报标段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均进行报价。
2.报价人应根据自身综合实力和现在市场行情进行本次报价,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从供货至交付使用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出厂价、加工费、运杂费、装卸费、各种税费、利润、亏吨位费用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
七、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1.本次采购采用公开询价的方式,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报价,采购方不保证成交供应商一定为2024年建材砂石名录库供应商内供应商。库外供应商参与询价,若中标须缴纳或供货后在应付款账款中扣除入围保证金伍万元(¥*****.00),同时进入2024年建材砂石供应商名录库。
2.评选标准:本次采购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即报价供应商最大限度地满足询价函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试验结果,以报价供应商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报价最低排名第一,以此类推。
3.本项目砂、石各确定1-2名中标人,且确定1家备选供应商。两种材料允许同一个单位兼中。同标段不同规格材料存在不同供应商最低价且价差较大,采购方有权可分清单中标,中标人家数可作相应调整。若我方认为报价不合理或报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价格,可组织二次询价或价格谈判。
4.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若采购方有供货需求,中标人须按中标价开始供货。
八、报价方式:
1.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结合我方要求的付款方式进行报价,认真填写报价单,报价单(加盖公章)须在规定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浙建招采平台(https://srm.cnzgc.com)报价,并上传盖章扫描件。
若我方组织二次询价或价格谈判,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根据我方要求,将二次或谈判报价单原件(加盖公章)在二次或谈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我方指定人员(送达形式后续通知),二次询价预计于2024年6月26日开展。
2.报价联系人:赵国强;联系电话:139*****575。
3.报价递交方式:报价人应于2024 年6月25日13时30分前按要求完成报价并将加盖公章的报价单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浙建招采平台(https://srm.cnzgc.com)。
如对本询价函任何部分有疑问,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或在浙建招采平台进行提问。我方只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进行答复。
附件1:报价单
附件2: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附件3:偏离表
衢州天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9日
附件1:
砂石采购项目报价明细表
(报价保留二位小数)
项目 名称 | 标段 | 材料 名称 | 规格 | 需求量 | 全费用单价控制价(元/吨) | 5个月账期全费用单价报价(元/吨) | 次月结全费用单价(元/吨) | 税率 | 矿源地 | 运输方式 | 送货 地址 | 账期 | 供应 周期 | 备注 |
衢州天骏第二期砂石集中采购项目(*********) | 1标段嘉兴固碳站点碎石 | 碎石 | 5-31.5 | 99 | 13% | 船运 |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718号 | 5个月 | 询价结束至2024年12月31日 | |||||
碎石 | 5-15 | 116 | 指定为通元矿,碎石颜色要求尽可能为青色,压碎值≤10%,含粉量≤3%,含泥量乏1%,符合级配要求 | |||||||||||
碎石 | 10-20 | 136 | ||||||||||||
碎石 | 16-31.5 | 116 | ||||||||||||
碎石 | 5-16 | 93 | ||||||||||||
2标段嘉兴固碳站点砂 | 机制砂 | 3.4及以下 | 109 | 精品干法砂 | ||||||||||
109 | 水洗机制砂 | |||||||||||||
黄砂 | 0.6-0.8 | 88 | ||||||||||||
3标段嘉兴昌业站点碎石 | 碎石 | 5-31.5 | 90 | 船运 |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718号 | 5个月 | 询价结束至2024年12月31日 | 碎石颜色要求调整为青色,压碎值≤10%,含粉量≤3%,含泥量≤1%,符合级配要求 | ||||||
碎石 | 5-25 | 9000 | 109 | |||||||||||
碎石 | 5-20(整形) | 6000 | 125 | |||||||||||
碎石 | 5-16 | 85 | ||||||||||||
4标段嘉兴昌业砂 | 机制砂 | 3.4及以下 | 99 | 精品干法砂 | ||||||||||
99 | 水洗机制砂 | |||||||||||||
黄砂 | 0.6-0.8 | 80 | ||||||||||||
黄砂 | 2.3-3.0 | 7000 | 121 |
注:1.本供应周期报价总价应包括一切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全费用单价包括材料费、运输费、短驳费、铲车、短驳运输车、含水率损耗费、计量损耗费、合理安排运输增加费、卫生费、合理利润、资金占用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嘉兴固碳税率要求13%,矿源地单位不做要求;嘉兴昌业税率不做要求。请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税率,完整填写报价表。
3.报价人方应根据身及市场情况进行报价,该价格从合同签订日起预计至2024年7月31日的材料溢价(只限于涨价部分,降价随行就市),供应商承担基准价外涨幅的100%。询价期间至合同签订日默认不调整价格。
4.锁价期结束后以本次砂、石的中标价格作为基准价,以当地实际市场行情进行协商调整。若中标人拒绝议价,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未履行的供货数量由采购人直接与备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重新询价。
5.表格内容根据标段选择填报,标段内涉及材料均须填报。嘉兴固碳站点因厂区改造目前送货地址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718号,若后续厂区改造结束送货地址将变更为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大通村南新河,请明确材料价差为 元/吨。
报价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砂采购合同
二〇 二四 年 月
主 要 条 款
甲方(需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供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经平等、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产品、型号及数量
1.1 产品名称及价格明细表
货物 名称 | 规格 (粒径) | 数量 (万吨) | 全费用单价(元/吨) | 不含税总价(万元) | 增值税 税率 (%) | 税额 (万元) | 全费用总价(万元) | 备注 |
机制砂 | ||||||||
黄砂 | ||||||||
合计 | ||||||||
合计全费用总价(含税): 万元(大写: )。 |
1.2 合同暂定全费用总价与税额均为预估。
1.3 合同全费用单价:
本合同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从供货至交付使用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出厂价、加工费、运杂费、装卸费、各种税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具体价格以结算单形式书面确认。
1.4 产品数量:本合同中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实际生产需要,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
1.5 实际供货(结算)数量根据甲方每月收货的实际数量为准。
二、产品交付
2.1交付日期、方式及地点:乙方采用 运输方式,根据甲方每天实际生产要求保证供货数量,乙方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供应任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2至指定地点 。
2.3履行代表
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甲方指定的司磅人员。
乙方指定交货联系人: ,电话: 。
任何一方更换自身履行代表前,应先将更换后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产品交接顺利。未经事先书面通知,视为该方的履行代表未发生改变,原履行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
2.4计量方式:
2.4.1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含水率按乙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乙方数量扣除;
2.4.2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含水率按甲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甲方数量扣除。
2.4.3含水率在船运卸货一半时检测。
2.5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仅确认货物的数量,对货物的价格无权确认。
三、运输与包装
3.1运输方式
乙方应当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运输产品:
(1)乙方自行运输至交付地点。
(2)乙方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至交付地点。
(3)其他方式: 。
3.2运输、装卸、堆码
3.2.1产品运输以及在交付地点卸货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3.2.2运输、装卸、堆码产品过程中一切人员、机械、车辆的安全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3.2.3运输、装卸、堆码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且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因未按规定采取环保措施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4乙方须对其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行携带安全防护用具。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2.5乙方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听从甲方管理、调度,并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调度的乙方人员、车辆,甲方有权强行清理出场,并向乙方主张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4.1.1质量要求:砂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含水率≤8%(除0.1≤细度模数≤0.3砂外)。其中,
细度模数≤3.4,含水率≤8%;黄砂:0.6≤细度模数≤0.8,含水率≤6%;黄砂:2.3≤细度模数≤3.0的黄砂,含水率≤6%。
违约扣款标准:机制砂和黄砂含水率超出部分将从送货数量中扣除。
若乙方送货砂规格、细度模数不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直接拒收;若后期送货质量(以材料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和强度为评价指标)低于样品质量,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拒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入围保证金,若入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扣除结算款。
黄砂为具有正规采购手续的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合规手续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供货。若乙方无法提供上述合规手续资料,甲方则视其违约,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其承担所有由此引发的责任。4.1.2砂质量由甲方试验人员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若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则甲方有权拒收、退货,已经卸入堆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理出场(因质量原因被拒收、退货而导致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乙方应承担责任)。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相关费用。
4.2验收标准
4.2.1甲方以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标准及技术质量资料作为验收标准。
4.2.2乙方提供货物样品经封存并检验合格,乙方正式交货时的产品质量、外观、规格等还应与样品保持完全一致。如果乙方正式交货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构成乙方违约,按照4.1.1条违约扣款标准执行扣款或者拒收货物。
4.3初步验收
乙方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数量:(结合2.4计量方式)
每月结算周期为当月 26 日至次月的 25 日,甲乙双方按月确认送货量。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结算量按乙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乙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乙方数量扣除;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结算量按甲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甲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甲方数量扣除。
4.4验收异议
4.4.1货物含水率以甲方检测为准。
4.4.2供货数量如有不足,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及时补足;供货数量如有剩余,在不影响乙方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单价退货。
4.4.3双方如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应共同取样并交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全部不合格货物,乙方应退还不合格货物对应的全部价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如果乙方拒绝或拖延送检,甲方有权单方送检,且乙方承诺认可甲方单方送检的检验结果,并承担检验费用。
4.4.4对于质量不合格、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立即运离该等全部货物,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乙方应承担:①更换产生的装卸、运输、堆码、等全部相关费用;②甲方因此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人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③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工期损失);④未及时更换时货物丢失的风险也由乙方承担;
4.4.5乙方未及时更换时,甲方有权重新采购同类货物,由此发生的采购费用及装卸、运输、堆码等相关支出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工期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4.4.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源头证明,即加盖源头发货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并确保源头单位的数量大于供方供应需方的数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列入甲方的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五、发票条款
5.1双方开票信息
甲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
乙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2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5.3发票类型
5.3.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及时按每月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5.3.2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5.3.3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第5.3.2条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4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4发票的送达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5.5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开具、送达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5.6开具、送达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5.6.1发票的拒收与重新开具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5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2)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七)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
(3)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6.2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5条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5.6.1条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 %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5条情形之一的,且超过3次或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款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7纳税变更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时,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来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
5.8货款扣除后的开票
5.8.1若甲方从货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5.8.2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费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9其他约定
5.9.1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发票遗失说明,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发票遗失说明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5.9.2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六、入围保证金
6.1入围保证金为伍万元整(¥*****),统一由衢州天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管。
6.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入围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入围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结算、调价与支付
7.1结算方式
7.1.1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0时至本月25日24时,乙方应在结算周期次月10日前完成对账结算并开具发票,每月的发票金额和发票的信息需与对账单相吻合。
7.1.2结算单应注明当月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价及金额,如有退货的,应注明退货的数量、单价、金额。
7.1.3其他结算约定: 。
7.1.4 当供货结算金额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_10_%时,双方须重新订立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出部分不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
7.2供货单价确定
本合同1.1条明确单价原则上从开始供货之日至暂定数量用完为止当日不做调整,供应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上涨调价,若价格下跌,双方另行协商,且甲方有权机制砂以湖北黄石华新干法精品机制砂(亿吨线)出矿最低竞价的价格浮动为参考,若降价幅度超过2元/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此降价幅度进行降价。
本次报价的基准单价由出厂价、供应商从砂采购地供货到送货地的运费、利润等费用组成。
7.3支付方式
账期 个月,在第 个月支付货款第1个月货款。
7.4 如若乙方成为供货单位后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不及时等情况,甲方有权从候选供应商中按照从质从价原则选择相应供货单位,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5其他约定
7.5.1本合同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供方承担,乙方及时按月提供货款的发票。
7.5.2乙方应在满足本合同其他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付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经过认证后支付相应货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或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不属于甲方违约。
7.5.3按照合同约定到达付款周期后,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货款,若甲方使用供应链直融、供应链金融等支付价款,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贴息费用由双方协商。若乙方拒绝办理供应链直融,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选择其他供应商供货。
若甲方要求乙方采用供应链直融方式结算货款,乙方应满足甲方要求。
7.5.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视为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未变更,甲方向该账户转账、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乙方不得再主张由甲方重新支付。
7.5.5甲方在支付货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7.5.6乙方收取尾款时应向甲方出具承诺书(见合同附件2)。
7.5.7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特殊情况下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期。
7.5.8甲方禁止本公司及任何人员以甲方名义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果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支付或返还给甲方公司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等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货款抵偿。乙方应按照实际供货情况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货款,收款时应核对当期甲方应付款金额。如果甲方支付的货款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乙方应将多收的货款立即退还甲方。
八、违约责任
8.1违约扣款标准:砂含水率超出部分将从送货数量中扣除,氯离子含量超出基准拒收。
8.2甲乙双方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乙方的产品数量、质量不能满足需方的要求(如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生产,甲方按照每小时5000元的额度处罚乙方,而且甲方有权自行采购货物(甲方要告知乙方),由此所产生的采购款由乙方负责,供货期内出现断供情况的,除扣罚外,甲方有权没收入围保证金,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3 甲方未按时支付价款时,乙方同意先给予甲方两个月支付宽限期,如甲方未在支付宽限期内付款,则视为甲方逾期,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按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累计金额以逾期结算价款的1%为上限。
8.4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0.5 %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旦发生债权转让事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0.5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的结算价款中扣除该款项。
8.6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按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格供应商管理评价细则对乙方进行评价,对年度评价不合格供应商,甲方有权进行淘汰,并解除合同。
九、合同解除
9.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解除。
9.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3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10.1和解
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任何一方如欲通过第10.4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则必须在根据第10.4条提出诉讼或仲裁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告知对方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之事实及依据。
10.2另一方收到上述和解申请书之日起的3(三)个月为和解期限。和解期限内: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和解协议履行;如果未达成和解协议,任何一方可采取第10.4条解决争议。
10.3任何一方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第10.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时,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 0.5 %的违约金,但对方此时提起反诉或反请求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10.4双方未能在和解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通知与送达
11.1送达信息
甲方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乙方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11.2送达信息的确认
11.2.1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一方未在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时,以该方工商或户籍登记地址作为有效联系地址。
11.2.2任何一方将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材料或法律文书以邮寄(不限于EMS)或电邮形式发送至其他各方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在邮件签收、电邮发送成功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如果邮件或电邮被拒收或退回,则以退回、拒收后的第2(二)天作为有效送达日期。
11.3送达信息的变更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均应在变更后3(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因此向原有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送达的邮件或电邮仍视为有效送达,原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任何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十二、甲方特别声明
甲方不允许公司员工擅自变更本合同、以甲方名义对外借款。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结算单和对账单加盖材料对账章同样有效)。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乙方与甲方相关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 5 倍的违约金。
十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对其交付的货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就乙方交付的货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甲方的一切损失)。
十四、其他
14.1本合同内容手动修改之处均应加盖双方公章。
14.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暂定数量用完为止。
14.3本合同一式6(陆)份,甲方执4(肆)份,乙方执2(贰)份。
14.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经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至合同签订之前有供货,按照本合同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需方(甲方)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签订日期: | 供方(乙方)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手机: 传真: 纳锐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号: 签订日期: |
合同附件1:
调价确认函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暂定) | 双方约定含税运杂费 |
机制砂 | ||||
机制砂 |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确认人:
日 期:
注:调价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调价确认函传真件、复印件、照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2:
承 诺 书
致 公司: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与贵司签订了 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司支付我单位尾款 元,我单位收到此笔尾款后,就该合同下的全部结算款项结清,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承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碎石采购合同
二〇 二四 年 月
主 要 条 款
甲方(需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供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经平等、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型号及数量
1.1 产品名称及价格明细表
货物 名称 | 规格 (粒径) | 数量 (万吨) | 全费用单价(元/吨) | 不含税总价(万元) | 增值税 税率 (%) | 税额 (万元) | 全费用总价(万元) | 备注 |
碎石 | ||||||||
碎石 | ||||||||
合计 | ||||||||
合计全费用总价(含税): 万元(大写: )。 |
1.2 合同暂定全费用总价与税额均为预估。
1.3 合同全费用单价:
本合同全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从供货至交付使用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出厂价、加工费、运杂费、装卸费、各种税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具体价格以结算单形式书面确认。
1.4 产品数量:本合同中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实际生产需要,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
1.5 实际供货(结算)数量根据甲方每月收货的实际数量为准。
二、产品交付
2.1交付日期、方式及地点:乙方采用 运输方式,根据甲方每天实际生产要求保证供货数量,乙方必须保质保量的完成供应任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2至指定地点 。
2.3履行代表
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甲方指定的司磅人员。
乙方指定交货联系人: ,电话: 。
任何一方更换自身履行代表前,应先将更换后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产品交接顺利。未经事先书面通知,视为该方的履行代表未发生改变,原履行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
2.4计量方式:
2.4.1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结算量按乙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乙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乙方数量扣除;
2.4.2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结算量按甲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甲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甲方数量扣除。(石子含水率标准为1%)。
2.4.3含水率在船运卸货一半时检测。
2.5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仅确认货物的数量,对货物的价格无权确认。
三、运输与包装
3.1运输方式
乙方应当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运输产品:
(1)乙方自行运输至交付地点。
(2)乙方委托其他承运人运输至交付地点。
(3)其他方式: 。
3.2运输、装卸、堆码
3.2.1产品运输以及在交付地点卸货的义务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3.2.2运输、装卸、堆码产品过程中一切人员、机械、车辆的安全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3.2.3运输、装卸、堆码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办理且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因未按规定采取环保措施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2.4乙方须对其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行携带安全防护用具。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2.5乙方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听从甲方管理、调度,并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调度的乙方人员、车辆,甲方有权强行清理出场,并向乙方主张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4.1.1质量要求:碎石质量指标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碎石(粒径为5-31.5mm):粒级配较好、压碎值≤10%;碎石(粒径为5-25mm):颗粒级配较好、压碎值≤10%;碎石(粒径为5-16mm):颗粒级配较好、压碎值≤10%。
4.1.2 违约扣款标准:压碎值超出基准1.0%(含)以内扣1元/吨,压碎值超出基准1.0%(不含)-2%(含)扣3元/吨,压碎值超出基准2%(不含)拒收。若后期送货质量(以材料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和强度为评价指标)低于样品质量,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供应商采取相关材料异常处置措施。
4.1.3 碎石质量由甲方试验人员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若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则甲方有权拒收、退货,已经卸入堆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理出场(因质量原因被拒收、退货而导致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乙方应承担责任)。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相关费用。
4.2验收标准
4.2.1甲方以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标准及技术质量资料作为验收标准。
4.2.2乙方提供货物样品经封存并检验合格,乙方正式交货时的产品质量、外观、规格等还应与样品保持完全一致。如果乙方正式交货的货物与样品不一致,构成乙方违约,按照4.1.1条违约扣款标准执行扣款或者拒收货物。
4.3初步验收
乙方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数量:
甲方数量按照过磅确认。每月结算周期为当月 26 日至次月的 25 日,甲乙双方按月确认送货量。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结算量按乙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乙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乙方数量扣除;当乙方数量>甲方数量时,结算量按甲方数量为准,含水率按甲方数量来测算,含水率超出部分在甲方数量扣除。(石子含水率标准为1%)。
4.4验收异议
4.4.1货物含水率以甲方检测为准。
4.4.2供货数量如有不足,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及时补足;供货数量如有剩余,在不影响乙方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单价退货。
4.4.3双方如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应共同取样并交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全部不合格货物,乙方应退还不合格货物对应的全部价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如果乙方拒绝或拖延送检,甲方有权单方送检,且乙方承诺认可甲方单方送检的检验结果,并承担检验费用。
4.4.4对于质量不合格、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立即运离该等全部货物,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乙方应承担:①更换产生的装卸、运输、堆码、等全部相关费用;②甲方因此产生的场地占用费、保管人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③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工期损失);④未及时更换时货物丢失的风险也由乙方承担。
4.4.5乙方未及时更换时,甲方有权重新采购同类货物,由此发生的采购费用及装卸、运输、堆码等相关支出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工期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4.4.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源头证明,即加盖源头发货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并确保源头单位的数量大于供方供应需方的数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列入甲方的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五、发票条款
5.1双方开票信息
甲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
乙方 | 名 称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 址、电 话 | ||
开户行及账号 |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2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5.3发票类型
5.3.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及时按每月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5.3.2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5.3.3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第5.3.2条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4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4发票的送达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5.5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开具、送达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5.6开具、送达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后果
5.6.1发票的拒收与重新开具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5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2)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七)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
(3)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6.2违约金与合同解除
(1)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5条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5.6.1条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 %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5.5条情形之一的,且超过3次或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款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7纳税变更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时,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来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
5.8货款扣除后的开票
5.8.1若甲方从货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5.8.2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费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9其他约定
5.9.1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发票遗失说明,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发票遗失说明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5.9.2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六、入围保证金
6.1入围保证金为伍万元整(¥*****),统一由衢州天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管。
6.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入围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入围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结算、调价与支付
7.1结算方式
7.1.1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0时至本月25日24时,乙方应在结算周期次月10日前完成对账结算并开具发票,每月的发票金额和发票的信息需与对账单相吻合。
7.1.2结算单应注明当月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价及金额,如有退货的,应注明退货的数量、单价、金额。
7.1.3 其他结算约定: 。
7.1.4 当供货结算金额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_10_%时,双方须重新订立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出部分不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
7.2供货单价确定
本合同1.1条明确单价原则上从开始供货之日至暂定数量用完为止当日不做调整,供应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上涨调价,若价格下跌,双方另行协商,且甲方有权碎石以安徽池州中电建长九矿碎石出矿最低竞价的价格浮动为参考,若降价幅度超过2元/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此降价幅度进行降价。
本次报价的基准单价由出厂价、供应商从碎石采购地供货到送货地的运费、利润等费用组成。
7.3支付方式
账期 个月,在第 个月支付货款第1个月货款。
7.4 如若乙方成为供货单位后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不及时等情况,甲方有权从候选供应商中按照从质从价原则选择相应供货单位,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5其他约定
7.5.1本合同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供方承担,乙方及时按月提供货款的发票。
7.5.2乙方应在满足本合同其他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付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且经过认证后支付相应货款。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或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不属于甲方违约。
7.5.3按照合同约定到达付款周期后,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支付货款,若甲方使用供应链直融、供应链金融等支付价款,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贴息费用由双方协商。若乙方拒绝办理供应链直融,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选择其他供应商供货。
若甲方要求乙方采用供应链直融方式结算货款,乙方应满足甲方要求。
7.5.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当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视为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未变更,甲方向该账户转账、汇款仍视为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乙方不得再主张由甲方重新支付。
7.5.5甲方在支付货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7.5.6乙方收取尾款时应向甲方出具承诺书(见合同附件2)。
7.5.7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特殊情况下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期。
7.5.8甲方禁止本公司及任何人员以甲方名义对外借款或者支取任何款项。如果乙方或乙方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款项出借、支付或返还给甲方公司及任何人员,则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甲方工程,均与甲方无关。该等行为均属于乙方与相关人员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乙方无权据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要求甲方以货款抵偿。乙方应按照实际供货情况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货款,收款时应核对当期甲方应付款金额。如果甲方支付的货款超过当期实际应付金额,则乙方应将多收的货款立即退还甲方。
八、违约责任
8.1违约扣款标准:压碎值超出基准1.0%(含)以内扣1元/吨,压碎值超出基准1.0%(不含)-2%(含)扣3元/吨,压碎值超出基准2%(不含)拒收。若后期送货质量(以材料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和强度为评价指标)低于样品质量,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供应商采取相关材料异常处置措施。
8.2甲乙双方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乙方的产品数量、质量不能满足需方的要求(如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生产,甲方按照每小时5000元的额度处罚乙方,而且甲方有权自行采购货物(甲方要告知乙方),由此所产生的采购款由乙方负责,供货期内出现断供情况的,除扣罚外,甲方有权没收入围保证金,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3 甲方未按时支付价款时,乙方同意先给予甲方两个月支付宽限期,如甲方未在支付宽限期内付款,则视为甲方逾期,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按银行同期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累计金额以逾期结算价款的1%为上限。
8.4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0.5 %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旦发生债权转让事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0.5 %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的结算价款中扣除该款项。
8.6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按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格供应商管理评价细则对乙方进行评价,对年度评价不合格供应商,甲方有权进行淘汰,并解除合同。
九、合同解除
9.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解除。
9.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3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10.1和解
对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任何一方如欲通过第10.4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则必须在根据第10.4条提出诉讼或仲裁之前向对方发出书面和解申请书,告知对方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之事实及依据。
10.2另一方收到上述和解申请书之日起的3(三)个月为和解期限。和解期限内: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和解协议履行;如果未达成和解协议,任何一方可采取第10.4条解决争议。
10.3任何一方未履行上述和解程序而直接采用第10.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时,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 0.5 %的违约金,但对方此时提起反诉或反请求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10.4双方未能在和解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通知与送达
11.1送达信息
甲方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
乙方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电子邮箱 |
11.2送达信息的确认
11.2.1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一方未在本合同载明联系地址时,以该方工商或户籍登记地址作为有效联系地址。
11.2.2任何一方将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材料或法律文书以邮寄(不限于EMS)或电邮形式发送至其他各方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在邮件签收、电邮发送成功时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如果邮件或电邮被拒收或退回,则以退回、拒收后的第2(二)天作为有效送达日期。
11.3送达信息的变更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发生变更时,均应在变更后3(三)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因此向原有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送达的邮件或电邮仍视为有效送达,原委托代理人从事的本合同履行事宜及签署、提供的相关文件仍视为合法、有权、有效,任何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由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承担。
十二、甲方特别声明
甲方不允许公司员工擅自变更本合同、以甲方名义对外借款。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结算单、承诺书、确认单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结算单和对账单加盖材料对账章同样有效)。乙方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乙方应及时提交甲方追认,甲方未盖章追认的,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乙方与甲方相关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发货单或结算单的,应向甲方支付虚构金额 5 倍的违约金。
十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对其交付的货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就乙方交付的货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甲方的一切损失)。
十四、其他
14.1本合同内容手动修改之处均应加盖双方公章。
14.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暂定数量用完为止。
14.3本合同一式6(陆)份,甲方执4(肆)份,乙方执2(贰)份。
14.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经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至合同签订之前有供货,按照本合同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需方(甲方)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签订日期: | 供方(乙方)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手机: 传真: 纳锐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号: 签订日期: |
合同附件1:
调价确认函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暂定) | 双方约定含税运杂费 |
碎石 | ||||
碎石 |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确认人:
日 期:
注:调价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调价确认函传真件、复印件、照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2:
承 诺 书
致 公司: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与贵司签订了 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司支付我单位尾款 元,我单位收到此笔尾款后,就该合同下的全部结算款项结清,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承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条款偏离表
报价人名称:
序号 | 询价函条目号 | 询价函商务条款 | 报价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注: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中与询价函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报价人接受询价函的要求。
报价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年 月 日
标签: 砂石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