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医用耗材接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医用耗材接续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4〕130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为做好冠脉支架、脊柱类、骨科创伤类和口腔种植体系统医用耗材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参与。
(二)医用耗材范围
1.国家组织冠脉支架类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1);
2.国家组织脊柱类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2);
3.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3);
4.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4)。
二、采购周期
接续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约定采购量
冠脉支架类、骨科创伤类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量执行;脊柱类、口腔种植体系统原则按照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执行。
四、供应企业和价格
冠脉支架类、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及省际联盟采购中选企业和价格执行;脊柱类和口腔种植体系统均由原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五、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调整
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登录【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耗材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耗材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
(二)电子协议签订
各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耗材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三)采购货款预拨
各统筹区依据预拨货款的通知,及时预拨中选耗材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六、工作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
医疗机构对所采购耗材产品应当按照购销三方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并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耗材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货款结算
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耗材产品入库后次月底前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省际联盟采购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各盟市要密切关注涉及重点人群的集采产品落地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
附件:1.国家组织冠脉支架类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1)
2.国家组织脊柱类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2)
3.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3)
4.省际联盟口腔种植体集采接续中选目录清单(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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