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住建〔2024〕3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抓好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县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租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县公租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动态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五条??政府在土地、财税、信贷政策方面支持公租房建设(筹集),通过地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自建等方式进行建设(筹集),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统筹管理的公租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县公租房保障需求情况,制定房源轮候、分配计划并统筹安排使用;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

县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资规、财政、税务、人社、民政、公安、市监、社保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管理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发改、财政、民政等管理部门,结合本县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及公租房保障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县公租房房源建设(筹集)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权属的公租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省政府对公租房销售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公租房的房屋性质。

第十条??新建安居房项目可配建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住建部门商发改、资规、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土地挂牌出让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本县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房困难。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二)身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编公职人员原则上只享受租赁补贴,下同);

2.申请人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申报纳税(含免征)满2年;

3.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条件。

(三)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家庭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5%,且拥有财产(含公司资产)价值不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因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被取消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不满5年;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正在本县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孤儿、孤寡老人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

第十??申请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接受对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第十??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专项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税务、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乡镇社区等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一)审核。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大数据核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二)出具初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核等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一)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二)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核后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在申请者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和县政府网站、电视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登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局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将申请人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审核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九??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和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并按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建立本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信息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有效期为5年。

公租房保障对象可在其有效期限满前6个月申请延长其资格,申请程序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延长期限自其有效期满计算为5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二十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属于政府产权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后公布,并组织配租;属于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编制配租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公布,并组织配租。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已取得轮候登记资格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可向编制配租方案的单位提出意向登记。编制配租方案的单位接受意向登记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一)申请人系孤儿、孤寡老人、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人系在本县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人员、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侨眷及优抚对象的。

(四)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立即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本县城镇范围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涉及的被征迁户住房困难特殊家庭。

(五)经县政府批准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六)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租房,可以优先安排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第二十??公租房配租选房工作开展前,应由编制配租方案的单位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轮候对象对意向登记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配租选房工作应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选房全过程应向参与选房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公开,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政府产权的公租房,配租选房工作应接受县纪委监委、司法公证等单位的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租房,配租选房工作应接受县司法公证、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等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租住公租房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租赁合同应当注明住房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房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租房协议的,视为放弃当期配租资格。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长度不得超过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有效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续租。续租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条前两款执行,续租期不得超过其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有效期。

第二十??公租房配租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调换或互换。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前款需要重新(补充)签订租赁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租赁期限,并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等实际制定或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十九??政府产权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其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缴,或由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代为收缴。

三十?公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应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公租房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等相关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三十??公租房保障对象未取得实物配租的,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从上级转移支付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支出。县住房保障部门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按季度审核并及时发放。

已享受其他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

第三十条??租赁补贴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取最高值:

①?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8元×(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60平方米-户现自有住房使用面积);

②?月租赁补贴金额=最高补贴额480元×(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3平方米-户现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3,金额向上取整。

第三十??租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条件进行全面核定,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五条??公租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

(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租住单位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安居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者购买商品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新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县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通过瞒报虚报收入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五)将配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六)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所租赁的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十)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违约情形;

(十二)其他不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情形。

被取消其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实施实物配租的,清退其租赁的公租房;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自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十??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的期限内实施搬迁并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公布的所配租项目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标准核收逾期租金。

第三十??承租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结清房租、水、电、天然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承租人出具终止公租房配租通知书;

(三)承租人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后,将钥匙交换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

(四)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运营单位将清退结果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三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法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十??公民和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人骗取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企事业单位产权公租房不按规定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退回租金。

第四十??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其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第四十本办法所称申请人家庭成员,以申请人所在户口本成员为准。

第四十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本县其他有关公租房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4月1日印发

标签: 住房保障 公共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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