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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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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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11:00:00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0日



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评定分离”办法

(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1〕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基本定义

“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的宗旨是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评标活动中,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均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通过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全区试点城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仅限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活动中要求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第四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当有效投标人为3-7名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8-15名时,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6名及以上时,推荐6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排序。标段较多时可适当增加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第五条 组建监督小组和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及时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人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或职工代表等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邀请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定标,但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定标。

第六条 定标前准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日历日)依法将中标候选人进行不排序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投诉的,将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时,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名的,不再递补,将有效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的,按投标人得分高低补足至3名。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重新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第七条 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报告结束公示之日起3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标准等;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的评价意见和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

定标会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人自行选定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在评标的评审因素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管理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确定非打分制的定标标准,定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原则上中标候选人票数应超过半数,具体相关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定标结果公示与备案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候选人得票情况和定标结果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的中标人因质疑、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重新招标。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定标情况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评定分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招投标各方主体应当充分认识“评定分离”的重要意义,尊重市场运行规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内部控制。招标人应当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本单位内部程序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对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防止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监督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进行检查,加大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条 其他

(一)相关定标表格见附件。

(二)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2.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3. 承诺书(示例)

4. 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5. 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6. 定标报告(示例)


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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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政基础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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