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幸福优鲜城市共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宝珍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15号
经查,2023年9月21日,在“玛沁县教育2023-2024年营养餐采购项目中(项目编号:青海荣冠公司(货物)2023-037标段二项目采购投标),你公司涉嫌提供服务点影像资料为造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本机关作出《玛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警告,并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1 元、大写:壹万肆仟零玖元壹角)的罚款。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玛沁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玛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玛沁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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