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道探漏服务重新招标公告

供水管道探漏服务重新招标公告


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管道探漏服务采购重新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邹城市岗山路1359号
    联系方式:(0537)Tel:*******
    项目联系人:贾磊
    联系电话:156*****564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水管道探漏服务采购重新竞争性磋商项目
    项目背景: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城乡建设不断扩大,城市户口大幅度增加,对水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不但要有丰富的水资源,而且要求供水管网能够健康运行。但供水管网长期埋设于地下,会慢慢地自然老化,加之由于施工不良,酸、碱土壤腐蚀、地面沉降等原因,地下管道普遍存在漏水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供水。若地下管道的漏水不及时发现和维修,宝贵的水不仅白白的浪费掉,而且危及到漏水点附近的公路及建筑设施,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供水管道测漏工作是节约水资源,降低供水成本,保证供水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好方法。
    项目预算:50万元,其中:预算资金50万元,借贷资金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G03 其他服务 宗 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3磋商响应方须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范围相关内容,且能在国内合法提供相应的服务。
2.4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一)工作范围:邹城市自来水公司所管辖全部地下供水管道。
(二)工作内容:检查邹城市自来水公司所管辖全部地下供水管道,查明管道漏水点的位置,提出管网维护建议,提交结果报告并配合后续修复工作。
(三)工作顺序:首先对邹城市自来水公司所管辖全部地下供水管道中的主管道(包括道路、街巷等)进行侧漏,然后对分支管道(包括片区、居民区、住宅区等)进行测漏。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服务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一)工作范围:邹城市自来水公司所管辖全部地下供水管道。
(二)工作内容:检查邹城市自来水公司所管辖全部地下供水管道,查明管道漏水点的位置,提出管网维护建议,提交结果报告并配合后续修复工作。
(三)工作顺序:首先对邹城市自来水公司所管辖全部地下供水管道中的主管道(包括道路、街巷等)进行侧漏,然后对分支管道(包括片区、居民区、住宅区等)进行测漏。


   (四)安全要求(标准)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9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标签: 供水 管道 磋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