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关于对梧州市直管学校食堂食品配送企业采购(GXWZZC2016-G3-013-ZC)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书(一)
采购中心关于对梧州市直管学校食堂食品配送企业采购(GXWZZC2016-G3-013-ZC)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书(一)
梧州市鲜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达的关于对梧州市直管学校食堂食品配送企业采购(GXWZZC2016-G3-013-ZC)招标文件的质疑书,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你单位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质疑人陈述的事实、依据和要求: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4、投标人最近3年(2013~2015年)纳税得分:平均每年纳税额0~5万元的的1分,5万元以上~10万元的得3分,10万元以上~15万元的得5分,15万元以上~20万元的得7分, 20万元以上的得9分(纳税证明可以是税局出具的纳税总额证明,也可以提供税票复印件,提供税票复印件的必须对数据进行汇总,并附总额汇总表,否则不予计分,原件备查),满分9分;”①我公司是2014年新成立的公司,只有2014年和2015年财务报表,没有2013年的财务报表,问:该项是否应得分?②现国家有很多优农惠民政策,对很多农产品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我公司可以提供的免税证明,免税部分的税金是否可以计入年纳税额?请明确答复。
2、“投标人在梧州市区内拥有专门从事仓储货物仓库”、“投标人在梧州市区内设有冷库”、“投标人在梧州市区内有设有食品分拣中心”,如何界定“市区内”的详细范围?请明确。
3、“投标人开设有经营与本次食品配送有关的食品超市”,“开设有”是指一定是公司名下的超市还是与其它经营业主合作经营,相关合作协议手续齐全也得到认可,请明确。
二、质疑答复:
1、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三年的财务报表,纳税得分的依据是提供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可以是税局出具的纳税总额证明,也可以提供税票复印件)并非财务报表;免税证明只能证明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免税部分不可以计入年纳税额。
2、梧州市区内是指梧州市万秀区、长洲区和龙圩区范围内。
3、本项目投标人的定义是指参加投标的企业法人,至于投标人与其它经营业主合作经营的超市,能否得分,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如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梧州市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梧州市冬湖路1号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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