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4号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4号
中江县太平笔架山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胡顺勇 身份证号码:******************
地址:中江县兴隆镇果园村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对你砖厂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位于中江县兴隆镇果园村,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项目,你砖厂厂区西侧未加盖、未硬化的堆料场内堆放有墨绿色泥土。我局立即委托四川中衡检测技术有限砖厂对堆放的墨绿色泥土(浸出液)进行监测,3月18日,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均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标准限值。经调查,你砖厂于厂区西侧堆料场堆放的墨绿色泥土为成都市青白江水业股份有限砖厂自来水生产尾泥,属于一般固废,你砖厂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4〕4号)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砖厂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江环罚(听)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砖厂作出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你砖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厂区西侧堆料场内堆放的尾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本机关对你砖厂作出罚款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