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2024年3月13日,我局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新东方花园14幢101室门口、新东方花园小区公告栏及亚欧社区公告栏张贴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并在*******/">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http://www.nanhu.gov.cn/col/col*******/)网站进行了公示。2024年4月15日,经现场勘察发现涉及的14幢101室的违法建筑规模面积与测绘报告及公示内容不一致,故重新委托测绘、评估后进行再次公示,具体的违法建筑面积、位置等信息以本次公告为准。

2020年下半年起,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新东方花园14幢101室的业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了9处合计建筑面积326.48平方米的建筑物。其中地下一层新建了3处建筑物,南面的建筑物一呈倒T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106.3平方米,紧挨主体房屋的西北角新增有一处建筑物二呈长方形状的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原为采光井,建筑面积12.22平方米,东侧新增有一处建筑物九呈长方形状的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原为采光井,建筑面积12.22平方米;地上一层新建了4处建筑物,其中建筑物三在其院子的东南角靠着围墙处,用混凝土浇筑了一处建筑物,呈反向L型,建筑面积60.89平方米,紧挨主体房屋的东侧墙面,用混凝土浇筑了一处建筑物四,建筑面积64.83平方米,紧挨着主体房屋东南侧的建筑物五,用砖块将露台进行了围建,涉及建筑面积7.4平方米,紧挨一楼房屋西北角建筑物六,用混凝土浇筑了一间长方形的建筑物,建筑面积6.35平方米,该处原为放置空调的设备平台;地上二层新建了2处建筑物,其中建筑物七紧挨着二楼东墙靠南侧处,用混凝土浇筑了个长方形状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4.59平方米,在二楼的东南角建筑物八,用混凝土浇筑了一处呈7字形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6.06平方米。

由于当事人提交了由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相关的违法建筑可行性评估报告,提出拆除新建的混凝土建筑物可能会严重影响相邻主体建筑的结构安全。对此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了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对新东方花园14幢101室违法建设的9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对房屋安全性的影响评估,结论显示违建一(106.3㎡)目前已恢复原样进行回填,嘉兴市新东方花园(东方院子)14-101 室违建二(12.22㎡)、违建四(南侧区域42.5㎡)、违建五(7.4㎡)、违建六(6.35㎡)、违建七(24.59㎡)、违建八(26.06㎡)、违建九(17.84㎡),合计136.93㎡的违建拆除易对原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施工难度巨大不建议拆除;违建三(60.89㎡)、违建四(北侧区域22.33㎡),合计83.22㎡的违建拆除基本不影响原主体结构安全,可进行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6月21日-2024年7月4日(十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顾家花苑内)

监督电话:0573-********

附件:1. 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拆除对房屋安全性的影响评估报告.pdf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


标签: 违法 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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