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财购〔2024〕18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工作目标,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现就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等有关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体现绿色采购导向,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建材产品以及落实绿色包装、绿色运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等文件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的产品;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的产品;绿色包装、绿色运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是指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的标准。上述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适时调整。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举措,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的货物品目及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在采购文件中全面准确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绿色建材、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绿色采购的导向。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类别,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强制采购认证产品。
三、加大绿色采购支持力度
对于已列入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可以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先行先试,加快推广我市绿色建材发展应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提升建筑品质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增强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
四、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树立政府绿色采购理念,鼓励、推广使用绿色产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功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日常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计划备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采购绿色认证产品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以确保绿色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
2024年6月18日
标签: 推进政府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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