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7月5日。联系电话:*******

附: 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称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全国供销总社《供销社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范围

1.全县供销社系统企业改制后实际保留下来的所有资产(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设施、无形资产及资质),以下统称社有资产。

二、资产管理

2.全县供销系统社有资产属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社)所有,县社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县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办)负责县社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4.基层社及社有企业(简称基层单位)为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日常巡查,确保资产不被非法侵占。认真做好房屋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重点对闲置多年的老旧房屋加强维护与修缮或处置,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凡涉及房屋修缮、加固等涉及改变资产原有状况的事项,须向资产办提交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施行。

5.资产办应认真做好社有资产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对资产进行常态化、制度化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6.资产办对现有的社有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并建立电子台账(资产名称、坐落四至、建设年限、实有面积、使用状况、权证情况以及资产变动),确保资产登记真实、准确无误,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建立资产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

7.认真办理社有资产不动产权证,对土地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按照相关政策及时办理权不动产证,进一步明晰社有资产权属。

三、资产经营

8.根据县社职能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县社党组同意,基层单位可以利用社有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进行。

9.开展社有资产投资、合作、入股,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既要保障社有资产增值提效,又要积极发挥为农服务的带动作用。

10.做好闲置社有资产的开发利用,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加资产收益。

11.基层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资产租赁

12.社有资产租赁必须经县社党组研究同意方可出租,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10年。

13.社有资产对外出租,一律采取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方式采取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县社政务公开网等媒体发布招租公告。具体招租方式根据社有资产现状、规模、地段等情况确定。

14.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须在社资产办牵头组织下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包括资产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装修维修、租赁安全、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方必须合法经营。

15.资产办要加强租赁合同的管理,会同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及时足额收缴租金,并按规定上缴。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16.资产处置是指资产产权转让、产权注销等改变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社有资产转让、出让、出售、报废以及城市建设征迁等行为。

17.社有资产处置由资产办牵头组织,经县社党组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施行。

18.社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社有资产处置一律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县政府征收、收储除外)。

19.因城市建设改造需征迁社有资产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按照县政府有关标准获得合理补偿或房产置换。

20.社有资产转让、出让、出售、报废应当按照先批准后施行的原则进行。

21.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调整社有资产实物台账和财务账表,做到账实相符。

六、资产收益及费用管理

22.资产收益指社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及资质)对外租赁、经营和处置所形成的收益。

23.资产收益由基层单位会同县社财务资产股及时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截留和侵占。

24.社有资产收益一律用于解决供销系统改制遗留问题、维稳及日常办公支出。

25.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控制非社保类支出,县社每年定期进行财务监督审计。

七、责任追究

26.基层单位及资产办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情节轻微由县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合同,其所涉待遇、保险等自解除聘用时终止;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1)违反本办法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2)管理不善、未履行资产管理及安全管理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3)利用职权,在资产租赁处置中谋取私利的;

(4)擅自转让、出让、处置社有资产的;

(5)擅自为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未经批准对外参股、入股的;

(6)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规定的。

八、附则

27.本办法自2024年6月 日起生效,原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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