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原件备查)a.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b.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有效的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视为投标无效;(2)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投标。本次接受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全资的销售公司或控股的销售公司,以及接受所投货物制造商的母公司参与投标,此类公司视同为制造商,投标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一制造商仅允许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否决。(3)投标人投标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GB/T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应至少包含生产或制造范围),并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核实,应以核实结果为准。如果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体系标准,以最新体系标准为准。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4)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随时有权做出拒绝投标、取消投标资格、取消授标、不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终止合同等决定,相关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且由此做出的任何损失由对应投标人承担。2.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1、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具有:每小时收砂110t及其以上磨料回收系统不少于2套的供货业绩,以及
*****m3/h处理风量及其以上的除尘设备1套的供货业绩。2、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供货规格(体现处理风量和收砂量)、供货数量及到货验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如有清单须提供,须体现发票号、物资名称、买方卖方信息;发票包含合同号或订单号、或发票金额与合同或订单金额一致)或买方接收证明或调试验收证明等)。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应有双方盖章)、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供货数量、供货规格(体现处理风量和收砂量)及到货验收材料,均视为无效业绩。3.其他要求:投标人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