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淮安博士家笔业有限公司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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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2000万支金属笔、600万支塑料笔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陈师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 | 淮安博士家笔业有限公司 | 扩建后年产金属笔2400万支、塑料笔900万支。 | 江苏尚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扩建项目不新增废水及排放。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及喷漆、烘干废气、破碎粉尘、碱雾等。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依托现有);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经密闭车间负压管道收集再经“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依托现有);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碱雾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3#排气筒排放(新增)。注塑过程中产生的NMHC、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喷漆、烘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标准;碱洗过程中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参照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排放标准;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相关限值,厂界NMHC、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限值,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中标准限值,碱雾参照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933-2015)表3硫酸雾排放标准。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注塑机、全自动热转印机、破碎机、自动切管机、车丝机、打孔机、烤漆机、弹簧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的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活性炭、漆渣、废碱液、废切削液、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废热转印膜、塑料笔不合格品、金属笔边角料、金属笔不合格品、除尘渣。其中,废机油、废活性炭、漆渣、废碱液、废切削液、废水性漆桶、废过滤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热转印膜、塑料笔不合格品、金属笔边角料、金属笔不合格品、除尘渣委外综合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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