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湖南湘江新区智慧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心办公场地含车位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湖南湘江新区智慧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心办公场地含车位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中央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要求区县(市)一级必需建立“一站式”综治中心,集成来访接待中心、矛盾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网格化工作指挥中心等社会治理载体,并对建设标准和智能化提出明确要求。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指示,新区政法工作择址建设湖南湘江新区智慧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心,为保障建设用房,现面向市场开展租赁服务采购。

二、相关标准

各功能用房面积符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三、技术规格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办公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馆、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机、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履行合同的时间:以采购人装修改造完毕整体入驻之日起算,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采购人有优先续租权。

2.履行合同地点:以租赁房屋所在地为准。

3.合同履行方式:提供办公场地(含停车位)租赁服务。

五、服务标准

1.投标人须确保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产权纠纷或中标人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出租房屋的房产证明或者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及转租授权书或者其他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应保证出租期间消防设施政策使用,确保消防通道的通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投标人保证租赁给采购人的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采购人认为损坏的前提下,投标人负有对采购人承租房屋、影响采购人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4.采购人有权使用房屋配套的公共设施。

5.其他未尽事宜,有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延续性的服务,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组织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通过国企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第一年度: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50%,租赁期满半年的前20个工作日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45%,经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

中标人须每次付款前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发票。

2.如在合同期内,中标人发生买卖、赠与、抵押、质押等行为,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告知采购人。

3.本项目采购费用包干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及需要,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采购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无故中止采购协议。

5.投标人应尊重采购人自主权,不得对采购人正常合理使用场地进行干扰阻碍,不得干扰采购人正常开展工作。

6.投标人保证本采购中约定的房产状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租赁期内,采购人对房屋拥有合理使用权和符合物业规定的自助进出权。

7.租赁期内,如因投标人的责任或过错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害(例如失职管理引起的火灾),均由投标人负责补偿,如采购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有采购人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综合治理 租赁服务 智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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