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2024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仪征市2024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市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贴对象是什么?
原则上对全市范围内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明确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园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由村组自种的机动耕地由村统一汇总上报,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拨付至村集体账户。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报园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镇(园区)政府(管理办)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发放依据及标准是什么?
我市补贴发放依据是计税耕地面积,补贴标准为每亩120元。
三、补贴发放的程序是什么?
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理办)组织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分户登记清册》上加盖镇(园区)人民政府(管理办)公章,并张榜公示,公示应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园镇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财政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园镇财政局将相关数据录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系统,并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银行直接打卡发放到户,6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监督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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