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112破23号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鄂0112破23号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年5月1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12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如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如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鄂0112破23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组成湖北如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需对如浩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现特发此函邀请各审计机构参与报价。

一、企业基本情况

如浩公司成立于2017年03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柄宇,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五环路西、三店西路北九坤·新城1号幼儿园改商业3层5号房,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机电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湖泊治理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施工劳务作业,模板脚手架施工作业,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及租赁;金属门窗安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日用电器的批发、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 审计机构基本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审计资质,入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计审计类司法鉴定人名册;

(二)申报单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情形,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三)申报单位拟派出的团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具有破产案件的审计经验,专业能力能够充分满足工作需要;

(四)申报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拥有保密资质的机构将择优考虑;

(五)申报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

三、 报名提交的材料

报名单位应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管理人指定的联系人提交书面报名申请书以及证明材料:

( 一)资格审查

1、 遴选报名表;

2、 报名机构的简介,包括:执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派驻会计师名单等;

3、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或行政处罚记录、拟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近三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及团队成员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信息保密、独立完成审计工作、提供对破产期间财务收支审计服务并出具报告等;

4、 报价承诺函(报价口径须为包干价,币种为人民币,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交通差旅费用);

5、 入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计审计类司法鉴定人名册证明材料。

(二) 内容审查

1.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所在地(以营业执照、房租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为据);

2.报价价格;

3.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债权债务清册;

(2)审查财务状况,调整账目、报表;

(3)投入人员数量及分工计划;

(4)资产盘点、核查及相关处理工作;

(5)资产抵债核查;

(6)协助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

(7)配合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询问;

(8)审查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等情形;

(9)审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未缴出资等情形;

(10)审查是否存在个别清偿、可撤销、无效等情形;

(11)审查其他对推动本案进程有利的情形。

4.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审计机构或现场负责人近三年有破产案件、法院评选的年度典型案例将优先考虑;

5.报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资格审查将作为管理人选任审计机构的必要条件,审计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管理人将开展内容审查。

将所有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公章,密封后邮寄送达管理人的联系人,提交时间以材料寄出之日为准。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审计单位名称以及项目名称,且必须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报价函需单独密封;需另行提供一套授权委托文件(无需密封)。

四、 工作内容

(一)对如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梳理如浩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 全面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调整账目、报表;

3. 组织对公司现有财产的盘点、核查工作,处理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4. 对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5. 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协助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6. 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7. 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8. 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9. 专项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财务情况,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如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对如浩公司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如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如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侵占公司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如浩公司为关联企业、股东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如浩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方代持股权等情况;

(8)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审计服务。

(二)对破产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破产程序终结审计报告。

五、 审计服务时间要求

审计机构须在签订审计合同后10个自然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或依据管理人通知出具报告。

六、 遴选方式

报名截止后,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报名单位的报价、业绩、工作方案等条件综合确定候选单位。管理人与候选单位就审计事项及要求、工作报酬进行磋商,首先磋商一致的候选单位确定为如浩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计机构并报人民法院许可备案。

七、特别说明事项

1. 管理人最终选定一家机构作为本案的审计单位,其他机构不再书面通知。对于最终选定的机构,管理人将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许可备案。

2. 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须尽快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始审计工作(食宿费自理)并尽快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按照约定期限及时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独立向管理人负责,保守商业秘密,恪守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坚守职业伦理,否则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3. 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 审计费用最高限价为5万元,审计机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报名无效。5. 审计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清

偿。具体支付时间由管理人决定,最迟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

6. 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八、 报名时间及地点

如有意承接本案业务的审计机构,请于2024年6月28日16时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3楼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梦俊律师,联系方式:189*****137;卢梅香律师,联系方式:159*****274

湖北如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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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开遴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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