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112破23号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鄂0112破23号关于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年5月1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12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如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如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鄂0112破23号《决定书》,指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组成湖北如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据《财产管理方案》,为确保清算程序顺利推进,清算组决定公开遴选评估机构。

一、企业基本情况

如浩公司成立于2017年03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柄宇,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五环路西、三店西路北九坤·新城1号幼儿园改商业3层5号房,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机电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湖泊治理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施工劳务作业,模板脚手架施工作业,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及租赁;金属门窗安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日用电器的批发、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评估机构基本要求

1、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评估机构,并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单;

2、须具备评估对象所有单项资产的全部评估资质,报名评估机构需独立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再委托;

3、须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拥有保密资质的机构将择优考虑;

4、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5、与本清算案件没有利益冲突和回避事由;

6、至报名截止日,拥有5名以上的资产评估师,能够同时投入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于本项目;

7、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近三年内没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报名提交的材料

报名单位应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清算组指定的联系人提交书面报名申请书以及证明材料:

(一) 资格审查

1、 遴选报名表;

2、 报名机构的简介,包括: 执业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机构执业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3、 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或行政处罚记录、拟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近三年内没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评估机构及团队成员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拟根据清算组要求出具补充评独立完成评估工作、投入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于本项目、信息保密、独立完成评估工作、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等;

4、 报价承诺函(报价口径须为包干价,币种为人民币,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含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交通差旅费用等。);

5、 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单证明材料。

(二) 内容审查

1.提供服务的评估机构所在地(以营业执照、房租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为据) ;

2.报价价格;

3.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实地勘察、盘点和核实债务人资产;

(2)投入人员数量及分工计划;

(3)对债务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财产性利益等财产进行评估;

(4)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评估;

(5)根据实际情况和清算组要求对相关资产分项评估;

(6)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对报告解释说明;

(7)若报告期限届满,能够应清算组要求重新出具报告或说明;

(8)按照清算组的要求按时提供评估报告;

(9)完成人民法院或清算组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4.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

5.报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将作为清算组选任评估机构的必要条件,评估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清算组将开展内容审查。

将所有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公章,密封后邮寄送达清算组的联系人,提交时间以材料寄出之日为准。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评估单位名称以及项目名称,且必须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报价函需单独密封;需另行提供一套授权委托文件(无需密封)。

四、资产评估工作范围及对象

1、资产评估工作范围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出具破产清算、重整及强制清算情况下的资产整体或者单项的评估报告以及重整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3)清算期间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清算组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4)按人民法院和清算组要求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5)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2、评估对象。

(1)评估对象为如浩公司所有的应收债权、对外投资等全部资产。

(2)依据清算组初步调查,目前初步了解需要评估的资产如下:

①应收债权

经清算组向股东调查,经统计,如浩公司可能存在的应收债权***。

② 办公用品及配套设施

五、资产评估时间要求

具备评估条件的资产,签订评估合同后10个自然日内完成资产评估(或阶段性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六、遴选方式

报名截止后,清算组将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报名单位的报价、业绩、工作方案等条件综合确定候选单位。清算组与候选单位就评估事项及要求、工作报酬进行磋商,首先磋商一致的候选单位确定为如浩公司清算案件的评估机构并报人民法院许可备案。

七、特别说明事项

1.清算组最终选定一家机构作为本案的评估单位,其他机构不再书面通知。对于最终选定的机构,清算组将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许可备案。

2.评估机构一经选定,须尽快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始评估工作(食宿费自理) 并尽快出具评估报告初稿,并按照约定期限及时提交正式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独立向清算组负责,保守商业秘密,恪守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坚守职业伦理,否则清算组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3.本项目在清算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清算组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资产评估费用参照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本次报价的最高限价为上述标准的80%。评估机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则报名无效。

4. 评估费用支付时间为如浩公司资产分配时予以支付。

5.参与本次报名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八、报名时间及地点

如有意承接本案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24年6月28日16时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3楼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梦俊律师,联系方式:189*****137;卢梅香律师,联系方式:159*****274

湖北如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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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开遴选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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