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5破21号关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沪0115破21号关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
因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经申请人上海天鲜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4)沪0115破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2024)沪0115破2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因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评估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2012年6月7日,经营期限为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32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钱炳刚,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资产并购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物业管理,办公用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受托房屋租赁(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各股东持有债务人股权比例如下表:
股东或发起人 |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朱林高 | 1750 | 货币 | 35% |
钱炳刚 | 1500 | 货币 | 30% |
瞿建德 | 500 | 货币 | 10% |
400 | 货币 | 8% | |
姜广云 | 350 | 货币 | 7% |
250 | 货币 | 5% | |
250 | 货币 | 5% | |
合计 | 5000 | / | 100% |
二、竞聘机构资格条件
1.竞聘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应单独申报、单独遴选,不接受联合申报;
2.竞聘机构与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不存在利害关系;
3.竞聘机构拟指派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在近三年内具备企业破产案件评估工作经验。
4.编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名册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机构优先。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评估机构应按管理人要求对债务人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开展全面评估,评估范围为债务人名下的机动车、无形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具体以最终实际调查为准),对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清算价值分别发表独立评估意见。评估基准日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在正式报告出具前,管理人可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对基准日进行调整)。
主要工作内容及资产情况作如下说明:
1. 清点上述本次评估的财产并列清单,完成对被评估单位上述资产的调查、评估工作,对上述资产现状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 机动车;
(2) 无形资产;
(3) 对外投资;
(4) 其他资产。
2. 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四、费用支付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评估机构报价为固定总价报价(含税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无预付费用。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最终选定的机构需垫资开展工作,依法作为破产费用清偿,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情况决定支付时间。
4.如遇服务提供完毕后破产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支付的,需待债务人具备支付能力时得以支付,中介机构报名参选即视为同意承担债务人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的风险及后果。
五、报名事项
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7月2日12时(以收到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时间为准),逾期提交的,视为无效报名;
2.报名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上海市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3.联系人:顾亮亮,联系电话:134*****421,电子邮箱:gulianglianglawyer@163.com。
六、需提交的材料
1.参与意向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名机构介绍与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获奖情况等);
4.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次评估工作的人员资格证书及工作经验、破产项目评估经验及相应资料、本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服务承诺等);
5.报价单(按固定总价报价,为含税价,差旅费、打印费等均由报名机构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费用);
6.报名单位已被编入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名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如有);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 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 与债务人破产清算案相关单位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 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5) 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 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评估报告;
7)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 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上述报名材料需要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封面应加盖竞聘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密封提交,封套上写明:1.报名机构名称,密封处应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名称;3.标明“请勿在2024年7月2日12时之前启封”字样。并将扫描版发送PDF文档至联系人邮箱。竞聘机构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竞聘机构应于2024年7月2日12时之前向管理人提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报名材料,如通过邮寄方式报名,竞聘机构应考虑邮寄时间,管理人以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七、违约责任
选定的中介机构不能按期完成服务工作,经管理人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的,或者出现其他重大违约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管理人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决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本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即使在报价后,管理人有权随时取消本次招募,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报名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8.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24日
附件:报价单
报 价 单
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在研究了相关文件后,我机构对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评估项目完全响应,报价如下:
被评估单位 | 评估费用报价(人民币:元) | |
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说明:费用报价为固定总价报价,系含税价,差旅费、打印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均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响应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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