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城中区2024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LZZC2024-C3-020007-ZPGJ

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城中区2024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LZZC2024-C3-020007-ZPGJ

质 疑 人: 广西军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地 址: 柳州市柳长路威奇公司20号24栋2单元1-2

法定代表人: 龙阳

委托代理人: 盘秋菊 电话: 135*****535

我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贵公司通过邮箱形式发送的关于《城中区2024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4-C3-******-ZPGJ)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情况反馈至采购人处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标准6.评审依据2.2中项目人员配备情况的描述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的“有害生物防制员”业职业资格证书三级或以上,并具有卫生类资格证书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我公司认为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人员规模作为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等存在指定行和偏向性,不符合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要求。

事实依据: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1答复:1.贵公司提供的质疑函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中相关规定。”不成立,本项目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管理办法中从业人员指在供应商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本项目“项目人员配备情况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的“有害生物防制员”业职业资格证书三级或以上,并具有卫生类资格证书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未要求供应商所有从业人员满足才可得分,也并未要求供应商从业人员有多大规模才能得分,所以不存在“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即不存在质疑人所讲的“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人员规模作为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等存在指定行和偏向性,不符合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要求”的行为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评审标准6.评审依据3.2项目所使用的产品(卫生杀虫剂系列产品)具有产品责任保险(有效期内);项目所使用药品均为市爱卫办发放的药品,不存在产品责任险一说,我公司认为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

该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2、服务内容(一)全区公共场所(小街小巷、花鸟市场、辖区学校和“三无”小区、公厕等)除“四害”药品由市爱卫办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中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2答复:1.本项目所使用药品并非均为市爱卫办发放的药品。采购需求中要求“全区公共场所(小街小巷、花鸟市场、辖区学校和“三无”小区、公厕等)除“四害”药品由市爱卫办提供,集贸市场、下水道井口消杀服务项目药品由成交服务商负责提供,所有服务项目区域毒饵站由成交服务商负责提供,药品使用中出现药品不足的情况,须由成交服务商免费提供。供应商提供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综上所述,本项目除了市爱卫办提供的药品之外,还有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药品。不存在质疑人所讲的“项目所使用药品均为市爱卫办发放的药品,不存在产品责任险一说”的行为。

2.贵公司提供的质疑函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中相关规定。”不成立,本项目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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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消杀服务 四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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