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管〔2024〕11号

二、项目名称: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

????项目代码:2017-******-48-01-******

三、审批类别:涉河建设

四、审批内容:你公司《关于商请审批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

(一)基本同意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方案。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起点位于皖苏交界处与江苏S252相连,终点与S306相交,路线全场51km。由北向南依次跨越孟家沟、三渠沟、老濉河、新濉河、唐河、闫河等河道,建设桥梁6座。

1.孟家沟桥中心桩号为 K4+287.0,桥梁与桥位处河道斜交,夹角为 30°,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实体路基与岸坡平交。桥梁全长27.0m,跨径组合为3.5(桥台)+1x20+3.5m(桥台),全宽35.5m。上部结构采用采用20米的预应力混凝士简支T梁;下部结构桥采用重力式桥台接桩基。重力式桥台台帽高 0.6m,宽1.6m;承台厚2m,桩基础直径1.4m。

2.三渠沟大桥桥梁左幅起点桩号为K13+614.5,终点桩号为 K13+750.5。桥梁右幅起点桩号为 K13+637.75,终点桩号为K13+773.75。桥跨布置为:3.0(桥台)+40+50+40+3.0(桥台),桥梁全长136m,正交布设。桥梁跨径布置采用错孔布置,左右幅跨径均为:40+50+40m,主梁采用等截面钢箱梁,梁高2.4m。下部结构主墩采用独柱墩+盖梁结构,其中盖梁长度8.35m,高度1.85m,宽度2.8m,柱采用圆形墩,直径 2.5m,承台平面尺寸为6.6x6.6m,桩基直径为 1.6m。

3.老濉河桥中心桩号为K21+723.0,桥梁与桥位处河道正交,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实体路基与岸坡平交。桥梁全长66.04m,跨径组合为3x20m,全宽25m,左右两幅各12.2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先简支后桥面连续T梁,桥面高程为26.85m;下部结构桥墩为桩柱式墩,桥台为柱式台,基础为单桩基础,梁底高程为25.56m。

4.新濉河大桥中心桩号为K34+285.5,桥梁与桥位处河道斜交,夹角为50°,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实体路基与堤顶道路平交。桥梁全长322m,跨径组合为9x35m,全宽25m,左右两幅各 12.2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先简支后结构连续小箱梁,桥面高程为29.39m;下部结构桥为柱式墩桥台为柱式台,基础为单桩基础,梁底高程为 27.37m。

5.唐河大桥中心桩号为 K37+377.0,桥梁与桥位处河道斜交,夹角为60°,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实体路基与堤顶道路平交。桥梁全长156m,跨径组合为5x30m,全宽25m,左右两幅各 12.2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小箱梁,桥面高程为 28.20m;下部结构桥墩为桩柱式墩,桥台为柱式台,基础为单桩基础,梁底高程为 26.90m。

6.闫河中桥中心桩号为 K42+278.0,桥梁与桥位处河道斜交,夹角为 60°,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实体路基与堤顶道路平交。桥梁全长96m,跨径组合为3x30m,全宽25m左右两幅各 12.25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小箱梁,桥面高程为 26.55m;下部结构桥墩为桩柱式墩,桥台为柱式台,基础为单桩基础,梁底高程为 24.75m。

上述工程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进一步优化桥梁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近堤桥墩(台)施工时堤防、岸坡稳定安全;拟建桥梁两岸堤防道路应预留临时通行道路,并做好两侧防汛通道的顺接。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中开挖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1.拟建桥梁工程桥墩占用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有一定影响,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桥址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迎水坡、河岸岸坡防护措施,做好桥台与现有河坡的衔接处理;近堤桥墩(台)距堤脚较近,建议对桥位处堤防采取截渗措施。此外,应细化完善重建桥梁桥面雨(污)水收集、排水措施,采取集中排水并避开堤身及河道岸坡,雨(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2.为减少桥梁施工给河道行洪带来的不利影响,桥梁主墩及过渡墩水中桩基础施工时间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及时清理河道施工区临时建筑物。工程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制定度汛方案,报我局及防汛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防汛责任。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堤顶防汛通道通畅。如损坏水利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3.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报至我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建设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4.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我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5.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6.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7.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灵辉建设有限公司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91******MAD6NRJ9XR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闫兴霜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4年6月24日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

关于S223皖苏界至灵城段改建工程跨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水决字(2024)11号.pdf

标签: 桥梁工程 改建工程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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