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冠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销售业务员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搅拌车司机、泵手操作员、放料工、实验室技术员、机修班组、汽修班组、中控调度、中控操作、铲车司机、机制砂操作员、厨工、门卫、地磅员岗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请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及工资的折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重新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9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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