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安县财政局定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定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安县财政局定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定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安县财政局

定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定安县县域

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奖补资金对县域商业发展实效,现将要求《定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定安县财政局

定安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月24日



定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关于执行<海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为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从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资金。项目是指符合中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二条补助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定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单位(企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定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四)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六)经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批准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奖补以及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我县县域商业项目建设。其中,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等公益性较强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和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市场化程度较高项目,对达到绩效目标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及购置支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企业申报的步行街、商业地产等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核对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过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标准。对于项目建设期内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设施设备投入的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贷款贴息补贴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执行。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扶持方式为事后奖补,补助资金在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后兑付。

(二)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标准。单个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设施设备金额的40%。单个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扶持方式,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实际以省商务厅发布奖补比例为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验收及管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牵头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通过公开征集、企业申报、评选等流程确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到2025年分年度建立储备项目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

(一)公开征集遴选。通过县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清单和有关佐证材料至县发改委。跨市县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

(二)项目评审。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开展初审,可引入审计、监管、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共同初审,初审后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领导小组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政府上报省商务厅。

(三)项目实施。项目入库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内容后,整理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并向县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委接到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省商务厅备案。项目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县发改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奖补。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附件1)

2.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实施、进展、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截至项目验收申报日,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失信行为、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等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核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相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回单、图片等佐证材料。(不同项目建设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2)

6.有关要求:验收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编写目录和页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封面列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所提供各类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回单、图片等佐证材料的复印件清晰明了。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通过后,县发改委负责将项目验收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发改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组织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一)县发改委会对年度建设项目每月至少现场检查一次,现场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对照项目进度计划表督促企业建设,并将项目进度在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业务平台中填报;在督导中发现项目建设问题、资金使用问题的,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二)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县发改委负责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的申报、验收、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审批等工作。县财政局参与确定补助资金支持重点,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县乡村振兴局参与确定补助资金的支持重点,协助县发改委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资产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形成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台账随同验收资料报送至县发改委。根据资产的类型依法合理确定使用年限,在奖补期限内企业不得随意处置或变更用途,原则上期限不少于3年,企业须将资产处置或变更用途需进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变更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发改委。

第十五条项目储备库制度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重点聚焦“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5个支持方向,将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一)项目入库

申请入库项目5个支持方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入库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纳税地在海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和条件,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

2.申报入库项目的实施主体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记录,不存在尚未判决的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逃废债务、拖欠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等失信行为。

3.项目建设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4.入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年度、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支持方向、建设类型、承办企业、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现功能等。(具体见附件3)

(二)动态调整

储备库随时对符合项目进行储备,企业提出申请入库后,由县发改委将项目入库并报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省级项目库申请入库。

(三)项目出库

项目推进过程中,因故不适宜继续储备或违反入库条件的项目县发改委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将项目调出储备库,已纳入省级项目库的报省商务厅进行项目调出。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伪造或篡改相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的使用接收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须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定安县财政局 定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定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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