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泸州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泸州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厘清属地人民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我局牵头草拟了《泸州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从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征集意见期间,通过当面、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单位、企业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才治
联系电话:0830-*******
联系邮箱:*********@qq.com
联系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424室
附件:泸州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泸州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28个行业领域行业监管责任的通知》(泸市安委〔2023〕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不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的公路、水利、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小散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行业监管范围内进行的存在高坠、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建设工程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通等作业。
(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等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搭设、拆除作业。
(五)其他零星作业。
第四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区县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建立属地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事项实行“接诉即办”,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实现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罚、能考核。
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从机构和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及登记流程。
(三)统筹各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全覆盖、常态化。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包括“信息登记、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二)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登记申请,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施工资料、施工企业信息等进行核实,建立监管台账,全面掌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基本情况。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大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门负责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的机构,聘用专业人员或安全协管员、网格员等增强人员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四)开展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
(五)鼓励市民通过“*****”市民服务热线、信访等途径,积极举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的项目谁管理”“谁的企业谁负责”“谁的地盘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依法受理违法违规案件,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小散工程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指引,对接施工企业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相关信息。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国防科技、盐业、原油、成品油、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酒业除外)、纺织、有色、新能源汽车,食品、饮料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工业企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
(四)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教育文化培训机构、体育馆(场所)、运动设施、游泳馆、高危险性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场所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相关机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敬老院)、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八)商务会展部门负责商务宾馆、校外托管机构、商场、超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非特种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九)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等场所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十一)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燃气、市政道路、城市桥梁、隧道、照明、户外广告牌、供排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等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十三)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竹业、酒业发展、消防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培训,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在巡查中发现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第八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个人)依法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
(二)向生产经营单位移交报告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提醒告知书及作业场所内地上(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涉及安全作业的资料。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八条 零星作业业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
(二)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 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当立即制止。
(三)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雇佣个人承担零星作业的,业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承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施工单位(个人),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二)承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
(三)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队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
(四)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围挡和安全警戒告知,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
(五)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六)配备防坠、防毒、防伤害等安全防护用品和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装备,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七)对涉及管线或第三方人身和资产安全的,负责组织参加单位(个人)会商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九)推行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预防生产安全风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四)组织冷库施工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第十二条 高风险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遵照以下要求:
(一)高风险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申请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
(二)建设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施工安全监管组织,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
(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存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特点及风险源,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事项及安全管理要点,交底资料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所承接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专业、规模相符的注册建造师,施工作业前组织班前安全教育,就当班施工作业任务、完成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
(六)施工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划定作业区域,施工区与其他区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实施动火作业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八)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高风险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门口、楼外及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放置施工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员、投诉举报电话、高风险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要求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主动在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登记(系统建成前在属地街道或乡镇人民镇府进行登记),涉及改变结构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文件,确保结构安全,建设单位(个人)对提供的信息负责。发现未按规定登记的建设单位(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巡查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现场标牌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是否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任书;入场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
(三)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四)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五)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
(六)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
(七)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八)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应检查是否按要求发布施工信息、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九)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规避申请施工许可证。
(十)施工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禁限目录等要求。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巡查检查,综合根据工程工期、规模、危险程度、季节性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个人)应办理工程销账。
第十七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个人),以及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个人),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失信惩戒信息网上公示渠道。相关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理文书等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归集到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确保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警示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印发后 3 个月内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标签: 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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