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人社监罚催字〔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环人社监罚催字〔2024〕2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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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人社监罚字〔202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人社监罚字〔2023〕3号)的要求,到罚没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环江县支行(地址:环江县桥东路218号;收款人全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1*****092********;备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罚没款)缴纳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永恳 覃陈联系电话:0778-*******
地 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城西金环大道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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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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