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16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16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环罚字〔2024〕1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镇宁自治县辉鸿砂石厂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HBAT48E | 投资人姓名 | 黄艳辉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宁自治县辉鸿砂石厂位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六马镇打罕村打罕组的镇宁自治县辉鸿砂石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现场建设有1000平方米的半封闭式彩钢瓦大棚1个(大棚东南、西北及顶上封闭),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石子一堆面积约126平方米、钢砂一堆面积约230平方米、面砂一堆面积约60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镇宁自治县辉鸿砂石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 ||
处罚结果 | 对镇宁自治县辉鸿砂石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00)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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