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立体库前地面钢筋混凝土硬化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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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符合性审查报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报价文件格式和内容符合“对报价文件的编制”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可选择方案”只能做为参考报价
工期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质量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已标价报价清单符合“报价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最高报价限价本项目最高报价限价为:92.5万元,报价单位报价不能超出最高报价限价。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资质等级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报价保证金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类别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评分说明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25分、报价:75分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除按规定被宣布废除的报价外,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为评审基准价。设最高限价,有效报价应在限价范围内)1. 最高限价:92.5 万元(大写:玖拾贰万伍仟元整)2. 有效报价的确定:有效报价=报价函文字报价3. 有效报价:不大于最高限价且不少于乙方成本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若大于最高限价或少于乙方成本的报价,将被否决。4. 评审基准价一经确定后,在随后的评审或复评过程中无论出现任何情形,该基准价都不作调整,算术计算错误除外。
类别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技术评分标准(25分)1、施工组织计划内容,组织构造、项目经理及人员组成方案针对性(8分)符合项目实际[8,4)分; 基本符合项目实际[4,2)分;、不符合项目实际[2,0]分;注: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2、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和解决方案(5分)切合实际可行、可靠、先进、合理得[5,3)分;基本可行、可靠得[3,1)分;欠可行、欠可靠得[1,0]分。注: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3、施工进度计划与工期保证措施(3分)合理、先进,保证措施具体得[3,2)分;基本合理,可行、有保证措施得[2,1)分;欠合理,欠可行,保证措施一般得[1,0]分。注: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雨季、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3分)措施针对性好、具体、成熟得[3,2)分;措施针对性较好、较具体得[2,1)分;措施不具体得[1,0]分。注: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5、类似工程业绩(6分)乙方作为施工承包方,自 2021 年 06 月 01 日至项目报价报名截止时间独立完成单项工程合同额 69 万元以上钢筋混凝土道路、地坪类基建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要求所提供的业绩必须是验收合格的项目。业绩最多者得6分,次之4分,再次之2分,其他得1 分。注:①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关键页)、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②业绩时间的认定以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上载明的交工或完工验收时间为准;业绩的合同金额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文件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以上各项资料不齐全或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的,则不予加分。
报价评分标准(75分)评审基准价等于平均报价的95%。平均评审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评审价等于或低于基准价的报价,得75分;①评审价等于或低于基准价的报价,得75分。②评审价高于评审基准价,按如下公式计算:评审基准价乙方价格得分=------------×75评审价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1拆除联锁砖块120mm*240mm*120mm地砖m22078.05
2凿挖土方1.至-设计标高0.3m2.综合土壤m3266.02
3平整夯实地基1. 综合土壤2. 机械夯实m22261.65
4铺设石屑垫层1. 石屑垫层100厚2. 机械夯实m385.98
5制作安装模板购置安装钢侧模m2128.64
6铺原地砖铺回原矩形砖m2112.02
7浇筑地面混凝土1. C35不掺灰混凝土1. 300厚m3570.54
8钢筋制作绑扎安装1. HRB4002. 规格:B12-C20t36.71
9购置安装Φ700井盖1.D600重型铸铁Φ700雨水检查井盖5.00
10购置安装500*800井盖1.重型铸铁500*800雨水井盖2.00
11购置安装800*800井盖1.D600重型铸铁800*800井盖3.00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13敷设排水管1.8KN/㎡HDPE双壁波纹2.规格:Φ300m18.00
14翻铺方块砖地面1. 铺筑垫层2. 铺筑块材料 填缝m2359.85
15砼路面修养护1. 铺设土工布2. 浇水路面养生m21901.80
15热涂道路线1.黄色马路漆2.工艺:热熔3.线宽150mm,线厚1.8mmm2238.95
16热涂道路箭头线1.黄色马路漆2.工艺:热熔3.3米长,线厚1.8mm4.00
17余渣外运1. 废弃砼碎石2. 运距15kmm3570.54
措施项目费
18安全文明施工费1
19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1
序号项 目内 容备注
1含税总报价所填项目和内容应响应比质比价文件
2发票类型及税率发票类型: 税率: %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邮箱:
4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合格
5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
综合单价合价
主体项目
1拆除联锁砖块120mm*240mm*120mm地砖m22078.05
2凿挖土方1.至-设计标高0.3m2.综合土壤m3266.02
3平整夯实地基3. 综合土壤4. 机械夯实m22261.65
4铺设石屑垫层3. 石屑垫层100厚4. 机械夯实m385.98
5制作安装模板购置安装钢侧模m2128.64
6铺原地砖铺回原矩形砖m2112.02
7浇筑地面混凝土2. C35不掺灰混凝土2. 300厚m3570.54
8钢筋制作绑扎安装3. HRB4004. 规格:B12-C20t36.71
9购置发装Φ700井盖1.D600重型铸铁Φ700雨水检查井盖5.00
10购置发装 500*800井盖1.重型铸铁500*800雨水井盖2.00
11购置安装 800*800井盖1.D600重型铸铁800*800井盖3.00
12敷设排水管1.8KN/㎡HDPE双壁波纹2.规格:Φ300m18.00
13翻铺方块砖地面3. 铺筑垫层4. 铺筑块材料5. 填缝m2359.85
14砼路面修养护3. 铺设土工布4. 浇水路面养生m21901.80
15热涂道路线1.黄色马路漆2.工艺:热熔3.线宽150mm,线厚1.8mmm2238.95
16热涂道路箭头线1.黄色马路漆2.工艺:热熔3.3米长,线厚1.8mm4.00
17余渣外运3. 废弃砼碎石4. 运距15kmm3570.54
措施项目费
18安全文明施工费1
序号合同名称项目内容签约日期发包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021年
……
小计
2022年
……
小计
2023年
……
小计
2024年
……
小计
合计
发包人( 盖 章 )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承包人(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署)
联系电话020-82256329联系电话
传 真020-82256329传 真
邮政编码510730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开户银行
帐 号201980444410001帐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2978792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GPL 立 体库 前地 面钢 筋砼 硬化 项目 比质 比价 文件
GPL-ENG-2024-Q-4
项 目编 号:
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GPL)
GPL 立体库前地面钢筋混凝土硬化项目
(项目编号:GPL-ENG-2024-Q-4)
比质比价文件
询价人: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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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ENG-2024-Q-4
项 目编 号: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报价要求.................................................................. 2
第二章 评审办法.......................................................................................7
第三章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0
第四章 项目报价.....................................................................................12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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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ENG-2024-Q-4
项 目编 号: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报价要求
甲方: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简称:GPL)
乙方:参与项目报价的公司(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
项目概况与询价范围
1.1. 项目名称: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简称:GPL)GPL 立体仓前地面钢筋混凝土硬化项
目。
1.2. 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晖路81号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区内。
1.3. 主要工程内容:根据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比质比价文件要求:
1.3.1. 凿挖原联锁砖块地面至设计标高-0.3为1901.8㎡,平整后用120KN的压路机往复碾压
(部分需回填石屑垫层859.79㎡均厚100㎜),碾压密实后捣筑300㎜厚C35钢筋混凝土
面层为1901.8㎡(绑扎B12@200双层双向钢筋网,施工缝拉杆为B20@600L=600钢筋,施
工缝处上层两端向下弯,具体工程量详见清单);
1.3.2. 预埋安装8KN/㎡HDPE双壁波纹排水管18米后回填沟槽,购置安装重型铸铁Φ700及
500*800井盖分别为5套、2套;购置安装重型铸铁(D600)盖板3套。
1.3.3. 回填石屑利用原联锁砖块重新满铺地面为359.85m2;
1.3.4. 采用电视塔牌黄色马路漆热涂立体库四周及新建混凝土通道安全线,8个升降平台停车
位及作业框线,线宽15cm,工程量:1593*0.15=238.95㎡,3米箭头线4个
1.3.5. 纵向施工缝切割并采用沥青填料回填为342米(横向缩缝综合在混凝土地面考虑);
1.4. 报价说明:该项目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乙方需自行踏勘现
场,严格按照建设方提供的报价格式进行报价,分项工程中若有遗漏可在“其他项(增
补项目)”中进行报价,并在备注中说明。乙方的做法与项目清单或图纸不一致时,
应在“其他项(增补项目)”中填写,并报价说明,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报价位
置应填写“零”。
1.5. 比质比价报价时间:2024 年 6 月 25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 12 时止。在此时间段内将
密封好的报价文件投放至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四楼采购科大号密封箱中。
1.6. 计划总工期:≤60 日历天(含砼保养期,计划分两期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8 月。
1.7. 参与报价保证金:乙方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参与报价保证金 1.8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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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1.8. 本项目最高报价限价为 92.5 万元人民币,报价超过限价者为无效报价。
1.9.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2.
报价方资格要求:
2.1. 本次询价要求乙方在资质、人员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条件:
2.1.1 乙方具备有效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
律经营;
2.1.2 乙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资质证书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1.4 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人员为二级建造师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
考核合格证(B 类)。2021 年 6 月至今,乙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
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报价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1.5 乙方提供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较大(金额≧50 万元)违法记录、无重大(金额≧
100 万元)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
3.
付款条件: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审定工程结算后付款至结算价的 97%;尾款为结算金额
的 3%作为本项目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一年,经甲方确
认后 30 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但乙方仍需履行缺陷责任期限内的义务。
4.
对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4.1
报价文件要附有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资料、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资格证明书及具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参加本比质比价项目的被委托人
有效授权书。
4.2
报价表:按规定格式打印并填写相关信息后签字盖章,格式详见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4.3
业绩清单:2021 年 6 月至今完成的单项工程合同额 69 万元以上钢筋混凝土道路、地
坪类基建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要求所提供的业绩必须是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同时提
供施工合同(关键页)、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时间的认
定以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上载明的交工或完工验收时间为准。如乙方的业绩被证
实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其报价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文件;
4.4
甲方不组织踏勘现场,乙方可自行踏勘,并根据自行踏勘情况及甲方实际需求制定施
工方案,包括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5
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必须为乙方在职员工,报价须提供员工社保记录、职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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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4.6
上述各项资料若不齐全者,其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
项 目编 号:
4.7
报价文件一律采用胶装形式,含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需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授权人签字(或署印)并加盖公章,所有同价格直接相关的页面均需由乙方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签字(或署印)。正、副本逐份单独密封包装。包装封套上均
应详细写明项目名称并贴封条和加盖公章,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无
论合作与否,报价文件均不予退还。
4.8
发生下列情况时报价文件视为无效,甲方有权拒绝: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未经密封
的、未提交报价保证金的、开启密封报价后未经甲方允许对报价的实质性内容(包含
但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方式、工期等)进行修改或者澄清的、报价文件无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及无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的有效授权书的、报价文件填写内容涂改而无加
盖校对章的、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不满足符合性评审内容等情况的。
4.9
本项目采用密封报价方式,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及报价单位,且封口及封面加盖单位公
章。乙方编制好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清单后,于指定日期内以投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黄埔新港路 1 号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四楼采购科大号密封报价箱内。联系人:
杨小姐,电话:020-82256271,邮箱地址:yyyang@gct.com.cn。
5.
报价保证金及报价有效期
5.1.1 报价保证金:乙方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参与报价保证金 1.8 万元人民币。乙方必
须在报价截止前将报价保证金提交给甲方财务部,并凭有效书面凭据提交报价文件。
在项目合作单位确认收悉甲方合作通知书,且甲方收到参与报价保证金有效书面凭据
原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原额退回所有报价单位的参与报价保证金,乙方需在甲
方退还之前提供报价保证金收据原件。
5.1.2 发生下列情况时参与报价保证金将会不予以退还:开启密封报价后乙方在报价有效期
内撤回报价的、被授予项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签署合同的、有影响比质比价公
正行为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3 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仅限于电子支付)、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甲方开
户名称: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支行、
账户:201980444410001。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款项必须从乙方基本户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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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私对公”或者“公对公”的方式缴纳保证金,甲方一律按照非现金方式退回
保证金到乙方对公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
5.1.4 报价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报价截止日期算起,在此期限内,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均
保持有效。特殊情况下,甲方在原定比质比价文件有效期内可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延
长报价文件有效期的要求,乙方应立即对此做出答复,可以拒绝甲方此项要求,但报
价保证金会予以退还。
6.
在报价内容出现偏差时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6.1.1 重大偏差:存有重大偏差的报价文件应被拒绝、重大偏差是指非实质性的响应,在公
平对待其他乙方的前提下,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即
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6.1.2 细微偏差:存有细微偏差的报价文件不影响其有效性,细微偏差是指报价文件在实质
上响应比质比价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
等情况,并且在公平对待其他乙方的前提下,能够修正这些疏漏或不完整。
6.1.3 项目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
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报价文件的报
价,乙方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乙方起约束作用。如果乙方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
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7.
可选择方案
7.1
乙方提出的所有能对甲方产生经济效益或其它有利的方案建议—“可选择方案”是可
被接受的。乙方必须在提供了完全满足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的报价文件前提下,才可
同时提供以上“可选择方案”的所有更改细节及价格。
7.2
甲方没有义务接受任何“可选择方案”,而且将不对拒绝接受“可选择方案”进行解
释。
8.
乙方必须做好与项目有关的保密工作,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严禁乙方向参与比质比价、评比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比质比价、评
比工作有关的信息。乙方在报价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破坏比质比价工作的公
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单位参与正常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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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9.
10.
甲方在确定项目合作单位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项目合作通知书。
乙方在接到甲方合作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签
署合同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甲方可选择其他
参与报价单位为合作单位。
11.
乙方应认真阅读比质比价文件的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文件,
该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2.
在报价截止时间前 3 天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甲方可主动或在解答乙方提
出问题澄清时,以发出补遗书的形式对比质比价文件进行修改。
13.
特殊情况下,甲方在原定比质比价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延长报价文
件有效期的要求,乙方应立即对此做出答复,可以拒绝甲方此项要求,但报价保证金
会给予退还。
14.
时间安排:
比质比价文件及资料将于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公共网发布,以发布时间为准。
各报价单位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报价文件,以网上公布的截止时间为准。
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5.1 甲方不接受非合作单位的查询,也不对不合作原因做出解释。
15.2 若乙方未实质性响应比质比价文件的要求,甲方可以视其报价文件为无效比质比价文
件。
15.3 甲方拥有对比质比价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1.10. 本工程由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与合作单位按甲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
GPL 立体仓前地面钢筋混凝土硬化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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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审办法
1.
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小组对满足比质比价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文件,按照本
章“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综合考虑推荐合作
单位候选人,但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合理低
价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低者优先;报价也相等的,由评审小组按照工期
由短至长确定合作单位候选人次序。报价单位对每一分项单价应充分考虑价格合理性,
不能以调整单项报价的方式达到调整合计总价的目的,单项报价将作为日后项目增减
时的价格参考依据。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比质比价文件所列工程范围作为报价的计算依
据。乙方应认真阅读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和阅读比质比价文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为完成改造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内工程而产生的附加工作、工期做充分评估并计入总
报价内。乙方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施工期间所需各种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
税金,包括施工期间各建材的市场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应
预见的其他风险所应计取的费用。工程竣工时,除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及发包人同意的
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变更部分可调整外(调整方法见合同专用条款),其余工程量
及工程价款均不作调整。
鼓励乙方报价时按现场实际情况、自身施工技术能力、市场环境情况,在保证工程使
用功能、安全功能前提下,提出同时有利于工期、质量、环保节能等的新技术方案。
乙方增加方案报价时,必须先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范围报价并在报价书上注明,增加
的建议方案及报价单独装订并明确注明、说明。评审小组将在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各
种方案,并按综合评分法对乙方提交的最有益甲方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分。
2.
评审标准
2.1. 符合性审查







评审因素
报价函签字盖章
报价文件格式和内容
报价唯一
工期
质量
已标价报价清单
最高报价限价
资质等级
报价保证金
评审标准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符合“对报价文件的编制”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可选择方案”只能做为参考报价
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符合“报价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本项目最高报价限价为:92.5 万元,报价单位报价不能超
出最高报价限价。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按无效报价
处理。
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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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术与报价评审
条款内容
类别
编列内容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技术:25 分、报价:75 分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除
按规定被宣布废除的报价
外,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
平均值*95%为评审基准
价。设最高限价,有效报
价应在限价范围内)
评分因素
1、施工组织计划内容,组
织构造、项目经理及人员
组成方案针对性(8 分)
2、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
项目实施的重点和解决方
案(5 分)
3、施工进度计划与工期保
证措施(3 分)
4、雨季、安全文明施工与
环境保护措施(3 分)
评分
说明
类别
技术
评分
标准
(25
分)
5、类似工程业绩(6 分)
评审基准价等于平均报价
的 95%。平均评审价为所
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
值。
报价
评分
标准
(75
分)
1. 最高限价:92.5 万元(大写:玖拾贰万伍仟元整)
2. 有效报价的确定:有效报价=报价函文字报价
3. 有效报价:不大于最高限价且不少于乙方成本的报价
为有效报价。若大于最高限价或少于乙方成本的报价,
将被否决。
4. 评审基准价一经确定后,在随后的评审或复评过程中
无论出现任何情形,该基准价都不作调整,算术计算
错误除外。
评分标准
符合项目实际[8,4)分; 基本符合项目实际[4,2)分;、
不符合项目实际[2,0]分;注: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
位。
切合实际可行、可靠、先进、合理得[5,3)分;基本可
行、可靠得[3,1)分;欠可行、欠可靠得[1,0]分。注:
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合理、先进,保证措施具体得[3,2)分;基本合理,可行、
有保证措施得[2,1)分;欠合理,欠可行,保证措施一
般得[1,0]分。注: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措施针对性好、具体、成熟得[3,2)分;措施针对性较
好、较具体得[2,1)分;措施不具体得[1,0]分。注:
评分时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乙方作为施工承包方,自 2021 年 06 月 01 日至项目报价
报名截止时间独立完成单项工程合同额 69 万元以上钢筋
混凝土道路、地坪类基建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要求所提
供的业绩必须是验收合格的项目。
业绩最多者得 6 分,次之 4 分,再次之 2 分,其他得 1 分。
注:
①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关键页)、工程交(竣)工验收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业绩时间的认定以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上载明的交
工或完工验收时间为准;业绩的合同金额以交(竣)工验
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文件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以上各项资料不齐全或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的,则不予加
分。
评审价等于或低于基准价的报价,得 75 分;
①评审价等于或低于基准价的报价,得 75 分。
②评审价高于评审基准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评审基准价
乙方价格得分=------------×75
评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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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3.
3.1
评审程序
符合性评审
3.1.1 评审小组依据附表规定的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3.1.2 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乙方书面确
认后具有约束力。乙方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无效报价处理。
 报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2.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对所提交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乙方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
3.2.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乙方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评审小组对乙方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乙方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评审结果
3.3
3.3.1 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优先顺序综合考虑推荐合作候选人。
3.3.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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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
1.
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比质比价文件要求:
1.1 凿挖原联锁砖块地面至设计标高-0.3 为 1901.8 ㎡,平整后用 120KN 的压路机往复碾压
(部分需回填石屑垫层 859.79 ㎡均厚 100 ㎜),碾压密实后捣筑 300 ㎜厚 C35 钢筋混凝土
面层为 1901.8 ㎡(绑扎 B12@200 双层双向钢筋网,施工缝拉杆为 B20@600L=600 钢筋,施
工缝处上层两端向下弯,具体工程量详见清单);
1
1.2 预埋安装8KN/㎡HDPE双壁波纹排水管18米后回填沟槽,购置安装重型铸铁Φ700及500*800
井盖分别为5套、2套;购置安装重型铸铁(D600)盖板3套。
1.3 回填石屑利用原联锁砖块重新满铺地面为359.85m2;
1.4 采用电视塔牌黄色马路漆热涂立体库四周及新建混凝土通道安全线,8个升降平台停车
及作业框线,线宽15cm,工程量:1593*0.15=238.95㎡,3米箭头线4个
.
1.5 纵向施工缝切割并采用沥青填料回填为342米(横向缩缝综合在混凝土地面考虑);
2.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2. 比质比价文件;
2.3.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1 拆除联锁砖块
120mm*240mm*120mm 地砖
2 凿挖土方
3 平整夯实地基
4 铺设石屑垫层
5 制作安装模板
6 铺原地砖
7 浇筑地面混凝土
8 钢筋制作绑扎安装
1.至-设计标高 0.3m
2.综合土壤
1. 综合土壤
2. 机械夯实
1. 石屑垫层 100 厚
2. 机械夯实
购置安装钢侧模
铺回原矩形砖
1. C35 不掺灰混凝土
1. 300 厚
1. HRB400
2. 规格:B12-C20
9 购置安装Φ700 井盖
1.D600 重型铸铁Φ700 雨水检查井盖
10 购置安装 500*800 井盖
1.重型铸铁 500*800 雨水井盖
11 购置安装 800*800 井盖
1.D600 重型铸铁 800*800 井盖
10/89
计量
单位
m2
m3
m2
m3
m2
m2
m3
t



工程量
2078.05
266.02
2261.65
85.98
128.64
112.02
570.54
36.71
5.00
2.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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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1.8KN/㎡ HDPE 双壁波纹
2.规格:Φ300
1. 铺筑垫层
2. 铺筑块材料 填缝
1. 铺设土工布
2. 浇水路面养生
1.黄色马路漆
2.工艺:热熔
3.线宽 150mm,线厚 1.8mm
1.黄色马路漆
2.工艺:热熔
3.3 米长,线厚 1.8mm
1. 废弃砼碎石
2. 运距 15km
13 敷设排水管
14 翻铺方块砖地面
15 砼路面修养护
15 热涂道路线
16 热涂道路箭头线
17 余渣外运
措施项目费
18 安全文明施工费
19 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计量
单位
m
m2
m2
m2

m3


工程量
18.00
359.85
1901.80
238.95
4.00
570.54
1
1
3.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乙方应自行实地查看,根据现场 、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信息对工
程相关内容进行测算,若有疑问或发现错误的,应在报价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澄清,
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交通、安全措施费用,现场围蔽、防护费用由乙方在总报
价中考虑,不做调整。
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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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第四章 项目报价
1.
报价函及报价表
1.1
报价函
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甲方名称)
1.11. 我方已仔细研究GPL 立体仓前地面钢筋混凝土硬化项目。比质比价文件(包括补充内
容)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写¥
整 ) 的 总 报
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项目,并修补项目中的任何缺陷,项目
质量达到合格。我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联系方式:
邮箱:
;委派
为项目安全员,其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为

级,
证书编号为:

1)
2)
我方承诺在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
如与我方合作:
 我方承诺在收到合作通知书后,在合作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 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3)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其他补充说明)

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1.12. 工程名称:GPL 立体仓前地面钢筋混凝土硬化项目。
序号


含税总报价
1
2



发票类型及税率
发票类型:
税率:
%
姓名:
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邮箱:
4
5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计划开工日期
合格
年 月 日
12/89
备注
所填项目和
内容应响应
比质比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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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总工期
日历天
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13. 工程名称:GPL 立体仓前地面钢筋混凝土硬化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一 主体项目
1 拆除联锁砖块
120mm*240mm*120mm 地砖
2 凿挖土方
3 平整夯实地基
4 铺设石屑垫层
1.至-设计标高 0.3m
2.综合土壤
3. 综合土壤
4. 机械夯实
3. 石屑垫层 100 厚
4. 机械夯实
5 制作安装模板
购置安装钢侧模
6 铺原地砖
铺回原矩形砖
2. C35 不掺灰混凝土
2. 300 厚
3. HRB400
4. 规格:B12-C20
1.D600 重型铸铁Φ700 雨水检查
井盖
1.重型铸铁 500*800 雨水井盖
1.D600 重型铸铁 800*800 井盖
1.8KN/㎡ HDPE 双壁波纹
2.规格:Φ300
3. 铺筑垫层
4. 铺筑块材料
5. 填缝
3. 铺设土工布
4. 浇水路面养生
1.黄色马路漆
2.工艺:热熔
3.线宽 150mm,线厚 1.8mm
1.黄色马路漆
2.工艺:热熔
3.3 米长,线厚 1.8mm
3. 废弃砼碎石
4. 运距 15km
7 浇筑地面混凝土
8 钢筋制作绑扎安装
9 购置发装Φ700 井盖
10
11
购置发装 500*800 井

购置安装 800*800 井

12 敷设排水管
13 翻铺方块砖地面
14 砼路面修养护
15 热涂道路线
16 热涂道路箭头线
17 余渣外运
二 措施项目费
18 安全文明施工费
13/89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m2
m3
m2
m3
m2
m2
m3
t



m
m2
m2
m2

m3

2078.05
266.02
2261.65
85.98
128.64
112.02
570.54
36.71
5.00
2.00
3.00
18.00
359.85
1901.80
238.95
4.00
570.5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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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19 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1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1.4
合同条款响应表
乙方必须对应比质比价文件的合同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下表。
对有偏离的条目在下表“有偏离”列中标注“√”,并在“偏离描述”列中说明偏离
情况;无标注“有偏离”的条目视为“完全响应”。
序号
合同条款
有偏离
偏离描述
1
2
3
2.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由乙方自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 施工组织部署
 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相应的技术措施
 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文明施工、环保、工期保证等措施
 施工方案及在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安全功能前提下,有利于工期、质量、环保节能的
新技术方案
 施工进度计划
3.
2021 年 6 月以来造价超 69 万元人民币的钢筋混凝土道路、地坪类基建工程业绩清单
序号
合同名称
项目内容
签约日期 发包人
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2021 年


……
小计
2022 年
……
小计
2023 年
……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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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2024 年
……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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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报价声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从报价截止日起,报价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单位: (盖单位章)
年 月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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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
(姓名)系
(乙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GPL 立体库前钢筋混凝土地面硬化项目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
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邮箱:
(盖单位章)
(签字)
(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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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三)报价声明
致: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贵司 GPL 立体库前钢筋混凝土地面硬化项目比质比价文件(文件编
号:GPL-ENG-2024-Q-4),本人代表我司针对该项目的报价文件做出如下声明:
1.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知悉比质比价文件一切内容及条款,如有不同意见,我方会提供偏离说
明,未另行进行偏离说明的,视为无偏离。
2. 我方同意按比质比价文件中的规定履行最终合作单位的全部义务,完全认可贵方在比质比
价文件中所确定的评审原则及办法,服从贵方做出的最终评审结果。
3. 如果贵方接纳我方的报价,本人代表我方同意:完整地接受比质比价文件中所有条款。
4. 本人代表我方同意:在比质比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限期内,遵守我方报价文件的各项承诺;
承认并接受贵方完全有权不将项目授予任何报价者,也承认并接受贵方完全有权不将项目
授予报价最低者。
5. 本人代表我方同意:一旦收悉贵方合作通知书,我方将与贵方签署正式合同。
6. 无论贵我双方是否已签署正式合同,本报价文件和贵方的合作通知书等已构成贵我双方应
履行的合同。我方承认一旦贵方发出合作通知书(无论是通过传真或邮寄书面通知),则
视同为合同有效,为了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我方将在收到合作通知书之日起 3 天内向贵
方书面反馈。
7. 本人证实已对我方报价文件的内容和所有相关附件进行详细的研究,同时声明并证实报价
文件中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属实无误。
8.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请寄:
乙方
:
(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资质
:
:
:
:
项目负责人或报价代表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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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
:
:
:
:
: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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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广 州 鼎 胜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单 位
施工合同
GPL 立体库前钢筋混凝土地面硬化项目
(2024 年 8 月)
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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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第一部分 主合同条款
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GPL 立体库前钢筋
混凝土地面硬化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
对该项目施工的报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合作通知书;
(2) 主合同条款;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发包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如遇国家传统节日,要
顺延工期的,承包方须至少提前 15 天时间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待发包方同
意后,方可视为工期合理顺延。
9.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10. 第二、三、四部分合同作为项目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
署后立即生效。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
发包人
(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 署)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020-82256329
020-82256329
5107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
支行
201980444410001
91440116732978792T
承包人
(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 署)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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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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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作通知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
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合作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合作的函件。合作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等,是合作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文件。
1.1.1.5 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报价文件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项目的
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报价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
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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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员。
人。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
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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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
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报价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
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合作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
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比质比价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
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比质比价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
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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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语言文字
项 目编 号: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作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合作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
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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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
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
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
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
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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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
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报价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总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
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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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
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
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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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支付合同价款
项 目编 号: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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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
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
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
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
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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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
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
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
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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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项 目编 号: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
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
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
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
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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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 目编 号: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
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
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
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
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
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
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
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
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
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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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
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
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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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项 目编 号: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
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
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
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
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
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
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
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
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
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
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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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项 目编 号: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
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
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
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
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
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
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
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
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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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
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
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
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
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
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
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
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
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
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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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项 目编 号: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
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
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
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
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
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
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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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
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
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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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
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
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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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项 目编 号: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
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
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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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项 目编 号: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
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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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
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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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
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
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
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
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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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
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
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
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
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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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项 目编 号: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
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
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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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项 目编 号: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
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
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
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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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项 目编 号: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
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
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
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
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
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
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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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项 目编 号: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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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项 目编 号: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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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
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
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
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
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
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
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
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
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
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
包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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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
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
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
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
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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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报价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报价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O[A+{B1×—+B2×—+B3×—+…+Bn×—}-1]
Ft1
F01
Ft2
F02
Ft3
F03
Ftn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 17.3.4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
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报价
函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报价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报价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
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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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项 目编 号: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第 16.1.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报价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
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
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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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
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
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
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
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
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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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
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
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
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
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
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
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
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
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
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
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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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
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
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
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
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
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
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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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项 目编 号: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
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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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
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
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
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
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
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
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
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
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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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竣工验收
项 目编 号: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
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
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
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
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
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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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区段工程验收
项 目编 号: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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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项 目编 号: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
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
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 5.6 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
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
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
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
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
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
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
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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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缺陷责任
项 目编 号: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
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
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
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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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保修责任
项 目编 号: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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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其他保险
项 目编 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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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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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
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
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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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
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
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
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
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
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
款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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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项 目编 号: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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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
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
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
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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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发包人的索赔
项 目编 号: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
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
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
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
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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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
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
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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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及需要增加新的
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
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合同协议书
1.5.1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
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1)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1.8 转让
1.8 合同转让:不得转让。
2.发包人的义务
2.2 开工通知
以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单位(广州鼎胜物流公司)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工程的开工时间。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
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场地,提供的施工场地面积,应满足比质比价文件的
最低要求。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需要的临时施工场地。
承包人临时生活所需场地:承包人自行负责。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
讯的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接点:由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技术部提供接入点,按单位的相关手续办
理。承包方应自行安装计量表,严格规范监管水、电使用情况,发包方不提供水、
电无偿使用,待工程结束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确认计量数,承包方按水费 6.65
元/吨,电费 1.02 元/度的计费标准向发包方财务部缴纳使用费。水、电费用结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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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项目验收条件之一。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4.3 协助承包人办理人员、机械等出入证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
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
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
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
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
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
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
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
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
人(发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
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监理人(发包人)。
4.3 分包
4.3.6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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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项 目编 号:
9.2.7 承包人需与发包方签定“GPL 立体库前钢筋混凝土地面硬化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承包方如有违规行为发生,需承担违约责任。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
部门的检查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与计划,对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围蔽,
并按要求设置施工场地的警示标志和夜间施工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
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监理人(发包人)
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3 治安保卫
9.3.4 承包人、分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由于承包人、
分包人欠薪造成恶性事件的,由承包人
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9.4 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
施,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 25 日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3 份。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
理人(发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
准。
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 48 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
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1 开工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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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开工
项 目编 号:
11.1.3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重要节点工程的开工和完工都应事先得到监理人(发包人)
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延迟
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 24 小时内做出答复。若监理人(发
包人)在 24 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发包人)不同意
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竣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按报价文件。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 P1:合同造价的 0.5%。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造价的 5 % 。
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 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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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经
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
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若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自行覆盖的,承包人应免费返工至符合要求。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生产厂
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
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发包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按要求。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
按规定。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按规范要求。
14.2.4 发包人必要时委托(委托或不委托)相关单位(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方试验
检验。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
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
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
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暂列金额计入合同总价中。
15.6.1 暂列金额的使用
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暂列金额项下的工作,并根据
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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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编 号:
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发包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和利
润。
15.6.2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发包人)
要求的属于暂列金额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单价及合价不因物价波动而作调整。
16.2 项目特征不符
16.2.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
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
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16.2.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
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比质比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
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 15.4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7.2 预付款
不支付开工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审定工程结算后付款至结算价
的 97%;尾款为结算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
满一年,经发包人确认后 30 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但承包人仍需履行缺陷责
任期限内的义务。
增加:因设计变更调整造价的工程内容,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或签证,由承
包人按第 15.4 款变更的估价原则和比质比价文件中的标价编制办法(浮率按中标价
与最高报价值比值)的编制变更部分的预(结)算书,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
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15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最终
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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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 7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 2 份及相应的电子版。
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交通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竣工资料归档的
规定和要求。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本工程整体缺陷责任期为:不少
于 1 年。
20.1工程保险: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一切险。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承包人应按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为
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购买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由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保险费率和金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落实保险投保事宜,并在工程支付预付款时提交有关书面投保
材料予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4 其他:
25.4.1 关于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必须由承包人直接与提供劳务用工的实体或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严禁
违法劳务分包与转包。同时承包人必须切实加大劳务用工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劳务用
工的管理制度,杜绝各类用工矛盾与纠纷的发生。
(1)禁止使用未登记办证的一切外来劳务人员。对于存在未办理进港证而进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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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问题的,经发包人查实,有权向承包方发出整改/停工整顿通知。
(2)为确保外来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建立健全外来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制度;承包人所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必须有对方确
认签收的依据并存档备查。
(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因用工矛盾与纠纷以致引发群体性
事件乃至冲突等严重后果的,发包人将严肃处理,必要时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执行。
(4)“承包人应按时发放工资。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
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20】177 号)
的规定执行。”。
25.4.2 若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
将被列入发包人的诚信评价体系的黑名单,作为今后比质比价的考核内容。
25.4.3 本合同工程分阶段实施,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不得向发包人提
出由于分阶段实施造成的任何索赔。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工期
顺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25.4.4 承包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地质因素,土质变化引起的价格不予调整。
25.4.5 由于政府审批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难以如期开工、延期等情况,工期顺
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25.4.6 其它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支付规定
承包人在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工程环节中如出
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均视为违约行为,将按以下规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出现较大的进度偏差和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承包人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一人
次支付 500 元违约金。
 关于工程施工及交验材料。发包人将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资料和交验资料完成情
况进行检查,相关资料按施工进度完成情况未达到 80%的,每次支付 2000 元违约金。
 对于进场材料未经报批的,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或质量保证手续不齐的,每发现
一次支付 2000 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退场处理。
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2000-10000 元违约
金,并责令整改。
 发包人发送指令或整改通知,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执行或整改的,每次支付
2000-10000 元违约金。多次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方的合
同并将该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实施,造价按有关定额及规定编制的预算并由发包人审
核后确定,相关款项在本合同总价中扣减。
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缺席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类例会或专题
会,每缺席一次支付 500 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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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没有按报价承诺配置主要管理人员,少 1 人扣 1 万,项目经理、总工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离开一次支付 500 元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离
开一次支付 200 元违约金。
 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500-10000 元违约金。
 施工过程中,发现环境保护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200-2000 元违约金,
并责令整改。
 施工过程中,发生治安事件,视事件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200-2000 元违约金,并
责令整改。
 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检查发现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承包人拒不整改的,
每次支付 2000 元违约金。
其它违约金合同总支付款项中扣减,累计达到总合同造价的 1%时,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
发出停工整顿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违约项及项数的统计以双方签名确认的“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安全整改通知”及
其它书面文件或通知中的登记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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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廉洁合同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和物
资采购(包含设备、服务采购)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违
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相关规定,特
订立本廉洁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物
资采购、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
设的各项规定。
㈡ 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㈢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
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
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双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
物资采购的规章制度。
㈣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倾向或苗头的,
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㈠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商业预付卡、
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
费用等。
㈢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
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㈣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或
相关单位的宴请或健身、娱乐等活动。
㈤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
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㈥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㈠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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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赠礼金、商业预付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
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㈢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
准宴请及可能影响工程履行职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㈣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三条规定
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经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书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举报邮箱地址:
wb@gct.com.cn。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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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2024 年度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GPL-?
甲方【工程发包方全称】: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夏港街道东晖路 81 号
负责人:卓伟明
乙方【工程承包方全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过程中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双方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
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项工程安全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范围:
二、甲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严格审查乙方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设备设施资质等,不得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承包单位。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工程范围内乙方的施工
生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5.甲方有权视情况对超过一定时间,工期较长的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入驻工地前的安全
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甲方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立即制止纠正或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可按甲方
有关安全奖惩规定予以处罚。甲方书面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必须组织验收,对乙方拒不执行或
屡次再犯或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甲方可将乙方清退出场。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救护便利。
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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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方为乙方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进出港区及用水、用电供应等提供便利。
10.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则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应
监理合同的条款视情况做好有关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三、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及广州市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甲方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
2.乙方不得承接、承建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包工程项目再次转包。
3.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其将根据监理规范和工程的设计、建
造、施工、安全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理),则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他们的监理、检查
以及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
4.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甲方备案,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准确性、真实
性负责。
5.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施工前专项安全教育,告知本岗
位作业危害和操作规程,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所持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将培训记录、证书等资料报备甲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
准参加施工作业。乙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强化教育,并做好
相应的记录。
6.乙方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
管理,乙方应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
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8.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委派至少一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
施工安全监管,当乙方施工影响甲方生产作业时,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当需要甲方停
止作业配合施工时,乙方应主动提出,不得强行冒险施工。
9.乙方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安
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令有权检举和控告。
10.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的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备,
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港区《进港证》,凭证进出港区和施工场地,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
知甲方,并及时办好港区出入证。
11.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
使用,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
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2.乙方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
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
13.乙方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和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对甲方下发的隐患通知进
行整改消除。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非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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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乙方服从甲方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负责,约束本方
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的生产场所或设备,按甲方要求堆放工程材料和停放车辆
或施工设备设施,不得在甲方批准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施工。
15.乙方要做好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组织
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等;未经批准不得在所辖施工区域内搭建工棚等易燃建筑,不得储存
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等;施工中产生明火作业
时,需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进行施工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工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控,动火结束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留下任何火灾隐患方
可离场。
16.乙方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
改造及其使用安全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市有关安全标准和甲
方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求。
使用非责任区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并负责使用
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负
责。
17.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的用电设备及其用电安全全面负责,用电设备、电缆必须有安
全防护装置和措施,严禁电缆、电线雨天裸露作业或电缆、电线过水。需甲方提供用电、用气、
用水的,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双方制定临时使用方案后方可按规定使用。
18.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自带或租赁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等的安全性
和使用、维修安全全面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特种设备取得国家机关颁发的使用
证,并在有效期内。而且这些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等在办理进港时必须提供国家
机关颁发的使用许可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严禁自带没有相关使用许可资质证明资料或不符合
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进入甲方区域。由甲方提供的车辆、机械、
设备、设施等在交付前双方检查进行安全确认,交付后由乙方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
19.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管
理部门。同时,有义务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其它本协议中未提及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和制度办理,并定期组织在
港施工人员学习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四、责任和索赔
1.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等损失,由
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事故
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财产等损失处理善后事宜。
3.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
任和经济责任。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以事故调查报告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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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
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五、其他事宜
1.乙方对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要求不清楚时,应先咨询甲方意见后再施工,甲
方应予以配合。
2.甲、乙双方保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承诺全面切实履行本协
议规定的己方责任,如有不履行或履行部分己方责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及后果。
3.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终止。
4.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
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9 补充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施工
现场实际,对本协议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另附专用条款约定。
甲方(盖章)广州鼎胜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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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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