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洞头区实验小学食堂劳务外包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洞头区实验小学食堂劳务外包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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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温州市洞头北岙我家餐厅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温州市洞头北岙我家餐厅
2、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连城大道9弄19号201室
二、 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温州市洞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在“温州市洞头区实验小学食堂劳务外包”(项目编号:DTCG202*****052,以下简称本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政府采购项目2022年6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你单位、温州中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与投标。你单位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与温州中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物理地址(mac地址)相同,即你单位与温州中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经现场调查,发现这台电脑存放在温州中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自述未参与投标、而是被冒名投标,但你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擅自外借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料、随意帮助盖公章等行为,即使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对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 处罚依据
具体有以下证据材料为凭:1.移送材料,招标公告、评审报告,投标文件;2.政采云公司《回复函》,现场检查(勘验)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3.《关于免除处罚和注销政采云账户的申请》。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结合移送材料,考虑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深刻认识错误,且未中标,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罚结果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24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系人: 许鑫
3、联系电话: 0577-********
附件信息:
标签: 食堂劳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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