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龙镇潭山村潭山大道商铺4号铺招标公告

化龙镇潭山村潭山大道商铺4号铺招标公告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以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汇到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化龙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专用账户资料如下:①户名: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②开户银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化龙支行,③账号:005*****000****** ,④款项来源: XX村XXXX项目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本人的账户转账(亲属的都不可),不接受支付宝、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交纳保证金。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不得多个项目合计一笔转账。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4-07-09日9:30时对化龙镇潭山村潭山大道商铺(4号铺)(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单元号 交易面积 面积单位 资产地址 资产类型
潭山大道商铺 011*****0012-wy0009 4号铺首层 31.50 平方米 平方米 潭山大道 店铺
潭山大道商铺 011*****0012-wy0009 4号铺夹层 13.50 平方米 平方米 潭山大道 店铺

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4年10个月。
交易底价:1800.00 元/宗·月(含税)。
递增情况:无

备注(产权情况):无集体产权证(1、竞投时每次举牌在上一次举牌价格基础上定额增加100元/宗/月,或100元/宗/月的整数倍往上叫价。 2、如竞投人已交纳竞投保证金,但没按照规定时间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进行投标资格确认的,将没收竞得人交易保证金。 3、交易保证人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转账,现场不接受现金收缴确认。 4、中标后村委通知中标人签合同,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将没收竞得人交易保证金。5 、中标者签订合同之后如若需要变更合同乙方的必须书面申请经村委同意后并交5000元作为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费用才能进行变更。如私自转让、转包的,作乙方违约处理。6、凡欠租的或有弃标记录或有不良交易记录的人员不接受报名,不得参与投标。)。


二、竞投约定

1、竞投人必须以本人名义缴纳保证金,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并确保竞投期间转账银行账户能够正常使用。

2、凡交纳竞价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投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3、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如此类推。

4、现场明标竞价,采取举牌形式,价高者得。

5、在投标过程中,遇到只有一个单位(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投标有效,视为该单位(竞投人)以底价中标,竞投时间过后弃权或不签订合同的则该竞投人的保证金不予退回;若2人或以上参与投,价高者得。若无人竞投,则续期发布/另行组织。

6、中标者不得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投标本人签订合同。

7、竞得人必须于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租赁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8、竞投人到场竞投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还;对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村集体在中标后签署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保证金处理委托确认书,委托处理该项目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保证金专户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交易保证金大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多出部分无息原路退还。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权利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 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报名时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交易机构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人资格。

四、本次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金额1800.00 元/宗·月 。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投标单位可于2024-06-27至2024-07-05,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潭山村委会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4-07-04至2024-07-05,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报名。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4-07-05日16:3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005*****000******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4-07-09日9:3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报名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其他说明: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四)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

(五)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

(六)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七)合同约定的租金为(税后)租金,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出租方)承担。

(八)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竞投意向人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或向潭山村了解基本情况。

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备注:投标现场只允许竞投人本人(或已办理委托的人)进入,陪同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竞投人必须遵守竞投现场的秩序和规则,否则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竞投资格。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4-07-05日16:30时前报名登记。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 潭山村委会
投诉联系人: 许灼尧 投诉电话: 135*****323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系电话:********

地址: 潭山大道63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440*****740******X

联系电话:135*****832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提供位于 潭山大道4号铺 ,以有偿使用的形式承包给乙方使用,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

1.甲方有偿提供坐落于 潭山大道4号铺 (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予乙方使用。乙方知悉租赁物的现状,并同意甲方按现状交给乙方。

2.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计租面积为45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 4年10个月,从2024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9年 7 月 31 日止,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乙方如若需要变更合同乙方的必须书面申请经村委同意后并交5000元作为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费用才能进行变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金及合同履行保证金计算

1. 计租面积 45 平方米 ,租金: 2024年 10 月 1 日至 2029 年 7 月 31 日的租金按 元/宗/月计算,共计 元/年。合同约定的租金含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出租方承担。

2.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数额相等。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元(大写:壹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没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不予退回。保证金不能冲抵最后一年租金。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2024年第四季度 租金。

2.租赁物是先交租后使用,乙方必须在每季结束前交清下一季度租金,租赁期内,乙方应恪守合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应按应缴而未缴租金 1 %/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一个月仍未支付拖欠租金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之租赁物,没收保证金。

3.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的,支付方式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

甲方开户银行: 广州农商银行潭山分理处 。

甲方开户全称: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指 定 账 号 : 96020700*****01314 。

第五条 设施使用、场地的维修、保养

1.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按现状交付,由乙方自行接管租赁物,甲方不负责清场、交付。乙方享有租赁物的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间,租赁物及其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附随设施的管理、养护、灭失及损毁等所有责任或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该设施以原交付状态归还甲方。

2.乙方对租赁物及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隐患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因乙方维护不善造成的任何损害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甲方提供租赁物给乙方使用,一切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的有关规定,若因环境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物业及经营管理

1.乙方应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乙方对租赁物用途的合法性负责,如因与法律法规政策冲突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如有违反,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经营或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禁止乙方在甲方租赁物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经营活动。乙方应加强管理,杜绝在甲方租赁物内发生违法、非法的活动。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罚款及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应高度注意自身或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事故致使自身或第三人生命财产受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若租赁物的现状不合乙方使用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对整片租赁物进行改动,但在添附之建筑物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无偿所有,乙方除将可移动且该移动不损害甲方租赁物及地上附属设施的动产取走外,其他不得拆除或损坏。乙方对改变租赁物现状、用途的合法性负责,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如乙方需在租赁物内安装布置水电的,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及风险由乙方负责。合同期间,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约定解除权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达 3 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抵押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保证金。

第八条 征收补偿

1.合同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收该合同项目之租赁物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归甲方,租赁物内设备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如遇甲方因村的经济发展需要征收本合同的租赁物,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因国家征收、征用、甲方因村的经济发展需征收、征用或旧城改造征收、征用时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转租权

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能随意终止本合同,不能收回部分或全部租赁物,更不能转让或租给第三者,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一切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未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中途退出,不得转租或分租该租赁物给第三方,否则视乙方为根本性违约,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不得将该租赁物作任何抵押。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或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合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及其他设施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撤场的,视为乙方放弃场内物品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强制清场,收回地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搬迁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2.甲方租赁物上所建的不动产(指房屋、构筑物、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在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之日归甲方所有,该土地使用权亦同时归还甲方。乙方在承租期间对租赁物合法进行加建、改建、装饰等添附的,添附之建筑物在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无偿所有,乙方除将可移动且该移动不损害甲方租赁物及地上附属设施的动产取走外,其他不得拆除或损坏。

3.承包期满后或合同解除后,承包租赁物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甲方书面催告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剩余承包期租金总额的赔偿责任。

2.除上述各条款明确约定的责任外,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若乙方根本性违约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根本性违约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在乙方租赁期间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即战争、地震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各不负责。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2.租赁期内,如乙方与村民发生纠纷,甲方可协助组织双方协调处理,妥善解决矛盾。若政府部门或水电煤气公司等单位需在承包地块上架设网线或埋藏管道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遵守有关部门或水电煤气公司等单位的要求。

3.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4.因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纠纷诉讼的,甲方因维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邮费、公告费、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镇农业主管部门壹份,化龙镇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2、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3、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

甲方:广州市番禺化龙镇潭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2024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化龙镇农办



标签: 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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