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0802破4号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
2024冀0802破4号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02民破4号
申请执行人:李敬,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2组团2号楼5单元109号,身份证号:130*****760*******。
申请执行人:吴鹏飞,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富家沟小区2号楼4单元508号,身份证号:130*****690*******。
申请执行人:王振华,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滦平县金钩屯镇金钩屯村中心桥东213号,身份证号:132*****501*******。
申请执行人:赵淑云,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环城北大街106号,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王垒,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8组3号,身份证号:130*****851*******。
申请执行人:洪军,女,1942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山庄东路万树园7号楼3单元206号,身份证号:130*****420*******。
申请执行人:范小青,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邮电小区5#2-104,身份证号:130*****750*******。
申请执行人:焦盟军,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供热厂家属楼2号楼1单元501,身份证号:130*****540*******。
申请执行人:邵书宁,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工行家属楼,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王慧秋,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站前14号4单元476号,身份证号:130*****551*******。
申请执行人:徐桂霞,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头道牌楼运建家属楼1#5-210,身份证号:130802195910250024。
申请执行人:尹宏伟,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上营房三道沟6组5号,身份证号:130802198002180634。
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双柳小区11号楼3单元608室,身份证号:130*****5512100215。
申请执行人:王建新,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新居宅2号,身份证号:132626195811270021。
申请执行人:张贵福,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高新区阳光四季城椿林苑1号楼2-202室,身份证号:132629196411020019。
申请执行人:冀淑芝,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新兴路皇宫小区人行家属楼4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30802196401080842。
申请执行人:苏秀峰,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元宝山东关街303号,身份证号:130803195511170656。
申请执行人:陈立新,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银行楼301号,身份证号:13080219751126062X。
申请执行人:杨金平,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富丽花园7号楼5单元509室,身份证号:130104196604211325。
申请执行人:张樱丹,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静雅山庄105号5单元301室,身份证号:13082219890121002X。
被申请人:河北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晶花园小区B座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50275E。
法定代表人:龙彩琴,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敬、吴鹏飞、王振华、赵淑云、王垒、洪军、范小青、焦盟军、邵书宁、王惠秋、徐桂霞、尹宏伟、王春生、王建新、张贵福、冀淑芝、苏秀峰、陈立新、杨金平、张樱丹与被执行人河北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河北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李敬、吴鹏飞、王振华、赵淑云、王垒、洪军、范小青、焦盟军、邵书宁、王惠秋、徐桂霞、尹宏伟、王春生、王建新、张贵福、冀淑芝、苏秀峰、陈立新、杨金平、张樱丹请求本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作出移送函,将该案移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理由为:河北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承德市双桥区,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冀民辖210号答复函,同意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冀08破申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院交由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河北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2日,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紫晶花园小区B座101-201室,法定代表人为龙彩琴,经查询,该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为:丰宁宏瑞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持股26%,承德冠峰商贸有限公司持股22%,刘晓伶持股22%,高志伟持股10.8%,孙丹丹持股10%,赵发持股6.8%,承德今典环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持股2.4%。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8破申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李敬、吴鹏飞、王振华、赵淑云、王垒、洪军、范小青、焦盟军、邵书宁、王惠秋、徐桂霞、尹宏伟、王春生、王建新、张贵福、冀淑芝、苏秀峰、陈立新、杨金平、张樱丹对河北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宋 敏
审 判 员 马福英
审 判 员 陈凌曦
二○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李荣彬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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