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宁金干线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79*******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4号楼1124室

你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参加了“青海省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服务)2024-014号〕,涉及金额为******元。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查,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税收证明材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455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称你公司无主观故意,且已在现场主动放弃投标,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部分申辩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3500元(******×5‰=3500)。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6月2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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