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服务申请执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服务申请执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服务(申请执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服务(申请执费项目)
标的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服务(申请执费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对接协作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拟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原温州市公证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温州市司法局,始建于1956年,是浙江省创建最早,历史悠久的公证机构之一。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长期从事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具备专业司辅团队力量,具有很强的司法辅助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服务的要求。
2、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同时公证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属性。公证机构的设置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规划及审批,同时因公证服务的非营利性,能够提供公证服务的单位较少。
3、根据《温州市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化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通知》(温公协〔2022〕4号)文件的规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接公证机构为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公证服务的实际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对象为: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东路254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6月25日至2024年07月0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450.6 KB
0.1 KB
4.2 M
标签: 司法辅助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