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汶川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汶川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原县住建局办公楼后,南至财政片区东街,西至新汶川大酒店背后绿化带,北至岷江河步行走廊。
具体包含汶川县财政局办公楼、财政局职工住宿楼、信访局、住建局职工集资楼、住建局房改房1(圆形楼梯)、住建局房改房2、检测中心楼和水厂抽水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县行政审批局办公楼等所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征收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更新改造步伐,本次房屋征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本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的规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
汶川县威州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汶川县威州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837-*******。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汶川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汶川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第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更新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
二、征收适用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东至原县住建局办公楼后,南至财政片区东街,西至新汶川大酒店背后绿化带,北至岷江河步行走廊。具体包含汶川县财政局办公楼、财政局职工住宿楼、信访局、住建局职工集资楼、住建局房改房1(圆形楼梯)、住建局房改房2、检测中心楼和水厂抽水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县行政审批局办公楼等所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征收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权属情况:国有公房、个人私房或半产权。
2.区位:汶川县威州镇东街财政片区。
3.用途:企事业单位办公楼、职工住宿楼及合法私房住宅。
4.产权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
三、征收实施时间
以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为准。
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汶川县人民政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委托属地威州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为征收人),具体负责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五、补偿协议签订及房屋清空期限
(一)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开始签订补偿协议之日算起7个自然日内完成签订。
(二)清空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及其设定他项权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原则
按照群众自愿原则及主动参与汶川县城市更新(一期)项目的征收、安置、补偿的工作模式。
(一)坚持依法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原址回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征收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原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式调换的,按照原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新房屋套内面积,安置房不动产证按照建筑面积办理。
调换房屋为原址新建的2#楼26层的高层建筑,每层为6户。
调换房屋统一安排在新建房的2#楼5层以上,具体楼层、房号以统一摇号确定。
调换房屋为套内面积约80㎡和约105㎡两种。按照面积相近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小于80㎡的,安置在新建房套内面积约80㎡房型,大于等于80㎡的,安置在新建房套内面积约105㎡房型。
1.原址调换。按原征收房屋面积进行产权式调换。调换面积不足原征收房屋面积的,由征收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新建房出具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调换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调换房的财政评审建安成本价(地上、地下所有建筑物、构作物的单位成本)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调换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面积在1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价格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向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积金额。
2.其他:
(1)半产权房:按公私互不相害的原则,按产权占比分开测算公私建筑面积,私有产权部分按照获得面积享受征收政策,公有产权部分补偿给财政。若本人自愿也可采取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购买国有产权部分后视为全产权。房屋的装修,由原单位出具不属于单位装修的证明后再全额补偿给房屋使用人。
(2)房改房:被征收人认为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即为套内面积的,需到房屋产权证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按原征收房屋面积进行产权式调换。
3.产权调换的住房为清水房,所交付的调换房屋水电、电视线路、网络线路等配套设施入户。天然气配套至每个单元外,原被征收人已安装天然气的,征收人将天然气安装入户;室内地面和顶棚为清水结构层,墙面水泥砂浆抹灰面层;厨房、厕所防水层按设计标准完成;安装入户防盗门。房屋外饰面按设计装修,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水、消防等)、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灯具等)按设计文件完成。
4.调换房屋交付时间:预计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个月交房。
八、其他补偿费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住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6元/㎡/月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上述标准计发三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过渡期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算起,至交付调换房后三个月止(含三个月),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延期的,过渡安置补助按协议约定继续发放。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超过36个月的,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内容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支付,最后一次以交房时间止。国有公房征收不纳入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范围内。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私有产权住房、国有公房(职工住的公房,入住职工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己装修的公房,单位核实并出具了证明,则补偿发放给房屋使用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补偿给产权人(含无产权所有人的合法使用权人)。房屋购买后产权人将半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阳台增加的面积不计入产权面积,但可将阳台封闭费用纳入装修评估中进行补偿。
(三)配套设施补偿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现行行业收费标准,对存在水、气、闭路电视线路安装等费用予以补偿。水:490元/户,闭路电视:300元/户,天然气:31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2000元/户。
(四)搬家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费按建筑面积18元/㎡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助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确定搬迁费用。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助;住公房的职工计发一次搬迁补助。
九、奖励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汶川县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次日起算的7个自然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个自然日内清空房屋的(含半产权房),按建筑面积50元/m2奖励(公房除外)。
(二)选择货币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人的房屋(不含装修)评估总价的20%给予奖励(公房除外)。
(三)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纳入奖励范畴。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使用性质和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可选派代表)协商选定。
仍然无法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在依法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方案由汶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威州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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