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林芝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林芝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林芝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城镇供电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发改能源函〔2024〕99号)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供电企业、用户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降低全市范围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成本,深化供电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更好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制定了《林芝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和城镇居民零散用户权责,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qq.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林芝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 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附件


?????????????????????????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林芝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

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1〕3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城镇供电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发改能源〔2024〕99号)要求,为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供电企业、用户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降低全市范围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成本,深化供电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更好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分界点以距离用户建筑区划红线200米范围内的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环网柜出线间隔的连接点)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二)低压小微企业用户(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和城镇居民零散用户,以低压电能表为投资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含电能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

(三)与储备土地(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供电企业负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延伸投资,涉及的电气和土建部分由政府承担,原则上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移交给供电企业的,后续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供电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在制定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予以疏导。

(四)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电压等级及各容量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由政府、供电企业共担。供电企业承担电缆、线路、管线等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接入工程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公共管沟沟体(含综合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城镇老旧小区电网改造工程费用,根据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文件要求,由属地政府、供电企业、业主等多方共同出资。

(五)城镇规划建设用地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文件,在城镇区划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企共担、精准投资、专款专用、按实结算”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自治区政府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权责界面,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服务机制,打造区内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三、资金管理

(一)成本计入标准

????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阶段,应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计入成本标准,按出让或划拨地块面积计算,本办法试行期内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用地定额标准由土地出让或划拨单位进行测算,试行一年后正式制定标准。供电公司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滚动开展储备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的调研和评估。

(二)费用预算安排

自然资源局根据本办法测算的定额标准,按年度测算政府承担建设电力接入工程费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该费用纳入属地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三)资金拨付程序

1.土地供应完成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告知供电企业。政府承担投资项目,由供电企业结合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工程设计资料、工程预算至发改委按规定组织评审,电力接入工程设计经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财政审核报告。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根据供电企业申请,将资金指标下达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项目进度拨款。

2.由政企共担的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供电企业组织竣工验收,供电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评审资料,提出接入工程费用结算拨付申请,财政部门评审完成后,拨付剩余款项,由供电企业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低压小微企业和城镇居民零散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供电企业将办电环节压减为“受理签约、施工接电”2个环节,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二)与储备土地(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直接相关的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1.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及时将地块位置、使用权面积、规划用途、成交时间、受让人等相关信息提供至对应供电企业。

2.供电企业根据自然资源局提供的项目用地信息,启动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

3.由政府投资建设部分原则自行或委托供电企业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明确项目实施单位。

4.项目属地政府牵头办理电力接入工程通道清理、政策处理、占路审批、掘路审批、绿化审批等相关事项办理。

5.供电企业根据招标结果组织中标单位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三)除以上外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各电压等级及各容量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1.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及时将地块位置、使用权面积、规划用途、成交时间、受让人等相关信息提供至供电企业。

2.供电企业根据自然资源局提供的项目用地信息,启动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

3.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土建部分,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4.项目属地政府牵头办理电力接入工程通道清理、政策处理、占路审批、掘路审批、绿化审批等相关事项办理。

5.供电企业根据招标结果组织中标单位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五、项目实施要求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预制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

六、特殊开发项目

对于市、县(区、市)政府明确的成片开发区、电缆隧道、综合管廊、城镇老旧小区电网改造等特殊项目,由于涉及面积大、建设费用高,应由市、县(区、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专题研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一事一议”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方案。

七、定额调整机制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住建局等部门结合电力接入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定额标准定期调整机制,根据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情况,适时进行定额标准调整。

八、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负责牵头对特殊开发项目电力接入“一事一议”协调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审计和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指标及时下达;供电企业负责工程建设或指导工程建设,按季度编制电力接入工程费用专户实际收支情况表,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

九、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2010);

(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2018);

(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2018);

(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16);

(五)《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

(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2018);

十、管线运维养护

政府投资电力接入土建工程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由政府与供电公司签订移交协议,无偿移交给供电公司,后续的维修、养护、改造等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

????对应移交未移交的,属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运维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安全运行。

十一、附则

本文件正式印发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由用户出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如用户有意愿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企业应做好资产接收工作;如用户无移交意愿的设备维持产权和运维现状。本文件正式印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按本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可结合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县(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一年,本办法试行过程中,若上位法修改的,依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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