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第2次公告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第2次公告
项目需求详情
项目名称: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第2次)
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服务周期:365天
报价方式:百分比
类型:费率/折扣报价
评选方式:价格最低
竞采最低限制:85.00%
服务实施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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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报名开始时间:2024-06-26 11:31:54
报名结束时间:2024-07-01 00:00:00
发布时间:2024-06-26 08:31:54
采购编号:HLJGCYC********Z202*****146
采购单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应商数量: 报名供应商不足一家。
是否需要上传响应文件:是
供应商资格: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二、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需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20%的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三、特定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资质,并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为保证车辆维修的时效性及燃油消耗量的考虑,要求供应商修车厂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地址)不得超过10公里,并提供修理厂地址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地址)导航截图,显示路程距离。中标后采购单位会实地考察修理厂地址,若存在导航截图造假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废除其成交资格。
3) 供应商应提供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2年。
注:1.以上内容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2.供应商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证明中的地址需一致,同时须符合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标后采购人将进行现场核实,如果出现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将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理。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异议处理项: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采购人,采购流程问题请咨询平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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