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乌尤坝片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个人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乌尤坝片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个人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告


我府已于2024年4月29日公布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乌尤坝片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个人资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乐中府公〔2024〕5号,以下简称《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有1家单位和1名个人提出了意见。现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意见


(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不合法;


(二)认为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不合理;


(三)认为实施单位不合法不合规;


(四)认为征收目的是用于商业开发;


(五)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征收补偿标准低于现行市场价;


(六)认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属省属国有企业,市中区政府不能直接征收补偿;


(七)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股改,要求暂缓征收,同时该公司涉及的乐山大酒店、仙岛大酒店股东未明确同意征收;


(八)个别被征收人认为取消低收入保障资格不合理,征收补偿行为未解决被征收人及子女的住房问题,反而造成被征收人更加贫穷和困难。


二、意见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我府召集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乐山市的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被征收人的意见逐一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程序不合法”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乌尤离堆的保护,提升乌尤坝片区环境,增强旅游服务综合配套功能,该项目严格遵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取得了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包括符合我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现为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正在按《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实施征收工作。


(二)关于“认为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不合理”问题。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我府已于2024年4月3日发布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乌尤坝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乐中府公〔2024〕2号),已在征收范围进行了公告。该公告附有乌尤坝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反映人的房屋在公布的征收范围内,属于被征收对象。


(三)关于“认为实施单位不合法不合规”问题。


根据《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的规定。大佛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符合《条例》规定。


(四)关于“认为征收目的是用于商业开发”问题。


目前乌尤坝片区仍有工业企业及职工宿舍,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乐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乌尤坝片区主要规划为绿化用地,未规划工业和住宅用地。此外乌尤坝片区的房屋征收主要是为更好地保护文物,并改善旅游设施,而非进行商业开发。


(五)关于“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征收补偿标准低于现行市场价”问题。


《方案》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政策是参照乐山市棚户区改造现行政策执行的,因此不存在“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问题。该《方案》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程序和价值确定遵照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目前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尚未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尚未公布,故不存在“征收补偿标准低于现行市场价”问题。


(六)关于“认为四川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属省属国有企业,市中区政府不能直接征收补偿”问题。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市中区政府负责市中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征收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的房屋位于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故市中区政府有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七)关于“四川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股改,要求暂缓征收,同时该公司涉及的乐山大酒店、仙岛大酒店股东未明确同意征收”问题。


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有限公司股改是公司内部工作安排,涉及乐山大酒店、仙岛大酒店股东意见属于公司股东间的关系,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不受其限制。


(八)关于“个别被征收人认为取消低收入保障资格不合理,征收补偿行为未解决被征收人及子女的住房问题,反而造成被征收人更加贫穷和困难”问题。


取消低收入保障资格问题与征收行为无关。《方案》中针对住房和收入困难的被征收人已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问题。


三、采纳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我府认为已公布的《方案》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征收补偿方案不作修改。


特此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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