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杀服务及三防设施建设采购(二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杀服务及三防设施建设采购(二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庆市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投 诉人:安庆市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书香一品16栋802室
公司法人:丁伯胜
联系方式:180*****322
被投诉人1: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路57号
被投诉人2: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安庆市龙山路219号
被投诉人3: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1幢201号
安庆市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6年5月23日对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杀服务及三防设施建设(二次)项目(项目编号AQZB-2016-0071)”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提起投诉,成交候选人为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按规定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不满,提出以下投诉事项:1、竞争性谈判文件内要求的商品具有唯一性。竞争性谈判文件内所要求的商品为:1、21%辛硫磷可溶性液剂,全国生产该药品的厂家仅有“南京荣成化工”;2、2%胺菊苯醚菊液剂,全国生产该药剂的厂家仅有“南京荣成化工”;3、5%顺式氯氰菊酯可湿性粉剂,全国生产该药剂的厂家共三家,包括“南京荣成化工”。这三种药剂没有任何特殊性。没有任何权威机构推荐农贸市场消杀须使用这三种药剂。厂家的招标授权只发给一家公司。2、由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内要求的系数具有唯一性。投诉人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内说明“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局限性,采购人可对该系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相关要求,并说明调整理由,且该调整需经谈判小组审核认可。”做出了系数调整所提供的药品,农药成分完全相同。剂型的使用方法和适用环境不存在任何冲突,只是在浓度上有区别,就是在使用过程中稀释的倍数不同,安全性完全符合国家对于卫生杀虫剂的要求。但是评标小组还是以不符合谈判文件内服务要求的“严禁更换或使用违禁药品”的理由做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认为此次谈判违反了以上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且违反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对于系数更改的相关说明。3、串标行为的投诉,对于孙义攀和王晓燕分别为合肥瑞友负责人和合肥瑞友安庆分公司负责人的情况,是事实存在的。其分别代表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谈判是实际发生的。二人在与客户、市疾控、市爱卫会的业务来往过程中都是以上述身份接触,并且是所有同行业之间所公知的。三家的报价与前几个项目的最终报价是存在比例差距明显不同的。此项目为服务采购,不是商品采购,服务采购的报价如果没有最低限价,如此差距的报价,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且在法律认定上是否符合串标行为的认定条件的。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被投诉人作出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检查了该项目采购文件,提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采购过程进行审查。
被投诉人1称:一、本次采购药品指定用于城区26个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和13家农贸市场三防建设,其中三防建设6.5万元,农贸市场消杀10.884万元,合计17.384万元,为服务采购,不是商品采购。根据我们测算,21%辛硫高氯氟可溶性液剂、2%胺菊苯醚超低容量液剂和5%顺式氯氰菊酯可湿性粉等三种药品,在本次消杀服务过程中药品成本约为2万元,约占招标采购总金额的10%。农贸市场消杀药物种类、剂型的选择关系全市居民的食品安全,关系市场内水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市爱卫会、市疾控中心按照“消杀药品必须为卫生杀虫剂类、同样药物或复配药物的浓度“就低不就高”、必须适合农贸市场特殊环境使用”等三个原则,综合考虑消杀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并参考省内城市创卫成熟经验,制定了我市农贸市场消杀工作方案。2015年,市爱卫会、市疾控中心在市商务局配合下,在城区26个农贸市场顺利开展了3轮病媒生物消杀活动。通过一年的现场实施与追踪观察,本次技术文件推荐的标的药品和消杀方法、消杀效果达到国家病媒生物防制c级标准,且未发生一起人员中毒或水产品、禽类产品的死亡事件,消杀方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得到了验证。在此基础上,市爱卫会、市疾控中心制定了2016年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消杀服务和三防设施建设采购计划。二、本次招评标工作中,有4个公司参与了投标,有3份投标响应文件符合采购人要求,合肥瑞友、合肥康洁、合肥长平3家公司相关产品授权书齐全,并非投诉书所说的“厂家的招标授权只发给一家公司”。仅投诉人对3个消杀药品的剂型、浓度进行了更换,且未能说明调整优于或相当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理由,未能提供更换后的药品在农贸市场使用的成功案例。投诉人提供的南通功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1%辛硫高氯氟乳油,使用后容易在物体表面产生白色油膜,毒性较高,易残留,主要适合垃圾场、垃圾堆等室外以及油腻的室内场所、下水道等。评审组认为该药在农贸市场使用中安全性存在巨大缺陷。标的药品21%辛硫高氯氟可溶性液剂可以用于饭店后场,在农贸市场使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风险较低。投诉人提供“10%胺菊苯醚菊微乳剂”,违反了浓度“就低不就高”原则。投诉人提供的“8%顺式氯氰菊酯可湿性粉剂”,违反了浓度“就低不就高”原则。经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查询系统查询,未能查到投诉人所提供的10%胺菊苯醚菊微乳剂。农贸市场是特殊的公共场所。在开展农贸市场病媒生物消杀活动中,消杀药物种类、剂型的选择关系全市居民的食品安全,关系市场内水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市爱卫会、市疾控中心在药品选择上慎之又慎,综合考虑消杀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并参考省内城市创卫成熟经验,制定了我市农贸市场消杀工作方案。21%辛硫高氯氟可溶性液剂为喷洒灭蚊蝇药,2%胺菊苯醚超低容量液剂为农贸市场烟雾消杀药,5%顺式氯氰菊酯可湿性粉为农贸市场滞留喷洒药。这三种药品是国家标准中予以推荐的,是业界公认的高效低毒消杀药物,在我市2015年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农贸市场消杀活动中,上述药品得到了安全性、有效性验证。三、关于串标行为: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在答疑中已经予以答复,分别为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彬彬,合肥长平除虫服务有限公司方长青。本次采购最高谈判限价为人民币173840元,中标价为162000元。二次报价为现场报价,没有证据证实3家公司在报价中有串标行为。市爱卫办、市疾控中心从未与中标方合肥瑞友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
被投诉人2称:该项目经谈判小组按法定程序组建,开评标程序合规合法。根据前期对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考虑到农贸市场具有公共区域特殊性,牵涉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市场内大量的活禽、水产品的安全,必须要求使用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如投标人能提供国家、省、市级权威机构出具的在其他创卫过程中农贸市场消杀所使用的相关药品,在安全性、消杀效果方面的合法有效报告,可以替换推荐药品。谈判小组对该项目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一致认为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授权代理人为陈彬彬,合肥长平除虫服务有限公司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授权代理人为方长青,并非投诉人提到王晓燕。
被投诉人3称: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响应,此次竞争性谈判在满足招标方要求的基础上,相对公平和合理的。针对厂家授权,我公司已和药品厂家相关负责人进行咨询,厂家回复并无此事,通过了解投诉方并没有致电他们申要授权、而且招投标授权无限制,与区域代理是本质区别。投诉方投诉我公司与合肥长平除虫服务有限公司串标,根本没有依据,凭空想象,是对我们公司的诽谤、诬蔑!原我单位员工王晓燕于2012-2014年任职于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务为公司业务代表。2014年8月回安庆老家成立安庆创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所经营项目和瑞友相同,是和瑞友、长平等公司是同行关系,王晓燕在其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与客户、与主管部门及同行业人员有正常往来,属于正常情况。二次报价在各位专家监督下,现场报价,请问投诉方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三家公司在现场报价中有串标行为的行为是不是对我公司的一种诬陷。代表合肥长平除虫公司参与投标就认定我公司串标是没有根据,一个离职职工我公司无权干涉她人事宜。
本机关查明:1、关于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为服务采购,不是商品采购。市爱卫会、市疾控中心考虑农贸市场是特殊的公共场所,按照“消杀药品必须为卫生杀虫剂类、同样药物或复配药物的浓度“就低不就高”、必须适合农贸市场特殊环境使用”等三个原则,综合考虑消杀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并参考省内城市创卫成熟经验,制定了我市农贸市场消杀工作方案,在我市2015年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农贸市场消杀活动中,上述药品得到了安全性、有效性验证。药品生产厂家没有对招投标授权限制。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2、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3个消杀药品的剂型、浓度进行了更换,但未能说明调整优于或相当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理由,未能提供更换后的药品在农贸市场使用的成功案例。评审组认为该药在农贸市场使用中安全性存在巨大缺陷且该调整未经谈判小组审核认可。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3、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实企业营业执照:合肥瑞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义攀,合肥长平除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宗兵,合肥市康洁有害生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俞应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着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另外,投诉人未能提供上述两公司之间围标串标的证据,且该项目经谈判小组详细评审,也未发现两公司之间有相互围标串标的情形。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2、3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或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庆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8日
[if gte mso 9]>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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