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所报品牌 | 车辆型号 | 含税报价(元) | 备注 |
1 | 道路清扫车 | 1辆 | | | | |
单位名称 | | | | |
项目名称 | 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 |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电话 | |
成立日期 | |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 |
经营范围 | | | | |
适用于代理商填写 | 1 代理商 代理商2是否为唯一代理商 是 否3是否具有唯一授权证明材料 是 否4其他情况说明: | | | |
备注 | |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现用品牌 | 不少于3个拟参照品牌 |
1 | 洗扫一体车 | 1 | 辆 |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供货及交付验收工作 | 西双版纳机场 | 无 | |
附件 1:报价格式
道路清扫车项目采购预告
报价清单
我单位为制造商 代理商
单位名称:
序
号
产品名称
数量
所报品牌 车辆型号
含税报价
(元)
备注
1
道路清扫车
1 辆
注:合计等于单价*数量
潜在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 3 页 共 12 页
所报车辆参数配置
(包括不限于车辆宣传彩图,配置介绍等)
第 4 页 共 12 页
技术规格书建议
技术规格文件
技术规格原文内容
修改建议
潜在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第 5 页 共 12 页
企业基本情况表
道路清扫车采购项目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话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成立日期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1 代理商 代理商
适用于代理商填写
2 是否为唯一代理商
是
否
3 是否具有唯一授权证明材料 是
否
4 其他情况说明:
备注
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
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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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技术规格书
道路清扫车技术规格书
一、项目概况
为满足生产需求,业务需求,提高机场生产效益和服务质
量。西双版纳机场计划采购 1 辆洗扫一体车。
二、采购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交货期 交货地点 现用品牌
不少于 3 个
拟参照品牌
合同签订
后 2 个月
1
洗扫一体车
1
辆
内完成供
货及交付
验收工作
三、质量要求
西双版纳
机场
无
3.1 响应人所提供车辆及附属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必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及规范或国际
标准规范。适用规范标准包括不限于:QC/T 957-2023 洗扫
车等。
3.2 所有零部件需经车辆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
合格。
3.3 响应人所提供的车辆应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提供查询截图),
具备环保部环保公告(提供查询截图)、《汽车整车产品定型
检验报告》(提供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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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提供 3C 证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提供公告页及技术参数页截图)。响应人所提供的车辆型
号须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3.4.本技术性能指标不得被认为是详尽无遗的,响应人
应提供所有并没有规定但响应人完成此项目必要或必须的
车辆、材料、辅件等的详细描述。
3.5 技术性能
3.5.1 功能要求:满足清扫、清洗水泥、沥青路面需求。
3.5.2 基本参数:
最小清扫宽度:≤3000mm。
最大清扫宽度:≥3600mm。
最大吸入粒度:≥120mm。
最大清扫能力:≥45000(㎡/h)。
最小清扫、清洗保洁作业速度:≤5km/h。
最大清扫、清洗保洁作业速度:≥20km/h。
水罐额定容量(m³) ≥2.5m³,如容积大于 3m²的水箱内
部应设置防波装置,水箱材质须铝合金或者不锈钢。
垃圾箱额定容量(m³) ≥5.0m³。
清扫效率≥95%。
3.5.3 排放标准:国 VI 排放。
3.5.4 燃油类型:柴油。
3.5.5 发动机马力:底盘发动机≥150KW;副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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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KW。
3.5.6 最大爬坡角 30%。
四、安装调试要求
4.1 响应人应在车辆交付前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调
试,以使其具备通过采购人和国家车辆管理部门的考核、验
收,安装、调试中车辆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
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响应人承担。
4.2 响应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技术培训,培训的内容、方
式和标准等由双方另行约定,响应人应承担授课人员、教材、
设备等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质保期要求
5.1 响应人必须为车辆及附属设备提供原厂质保服务,
整车质保期限为 2 年,如原厂标准高于上述要求,按原厂标
准执行。质保时间从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采购人之日算起。
5.2 响应人应及时处理所有报修服务。在接到报修通知
后 3 小时内做出响应,指导用户排除故障。现场出现采购人
解决不了的技术或质量问题时,响应人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
维修;涉及特殊零部件维修的,维修时长不得超过 7 天,所
有更换的零件/材料,须为原厂生产的零件/材料。对于在质
保期内出现的产品缺陷或非使用原因造成的修理或更换的
零件/材料,其质保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中主要部件质保
期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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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质保期除故障的维修外,还应提供至少 1 次免费对
车辆及设备的系统常规检查、调校和润滑等内容的保养服务。
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响应人须负
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在质保期内,一个日历年累计出现故障
修理超过 3 次、或同一故障修理超过 2 次、或上一次故障修
复完成后的 90 个日历日之内再次出现设备故障导致设备无
法正常使用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负责免费更换整套全新设
备或退货。
5.4 质量保证期内所有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上门保修,即
派专业人员到采购人产品使用现场维修(涉及专业维修设备
必须进维修服务机构的问题除外)。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
问题导致的更换或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响应人承担。
5.5 质保期结束前必须由双方代表共同对车辆进行一
次全面测试和检查。由于设计、工艺或质量缺陷等问题而发
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响应人须负责解决,并得到采购人代表
的认可。在修理之后 7 日内,响应人应将问题成因、补救措
施、完成情况及车辆恢复正常的时间、日期以及质保期内保
养计划执行情况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告采购人。(该报告一式
两份)。
5.6 质保期后响应人应提供有偿技术支持和零配件供应,
以保障设备后续的正常使用。
六、供货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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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完成供货及交付验收工作,交
货地点:版纳机场。
七、技术资料要求
响应人应在交付车辆时,向采购人提供:
7.1 车辆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
7.2 车辆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等技术资料。
7.3 其他可供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的文件资料、相关
免征购置税证明材料和随车资料。
八、验收标准
8.1 本次所购买的车辆及附属设备须为全新、完整、未
使用过的,车身漆面完好,车辆无维修记录,车辆必须符合
国家行业标准,车辆型号需与投标文件一致,如不相符,采
购人有权要求响应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 技术资料齐全,随车配品配件、专用工具等按产
品交货清单配备齐全。
8.3 考核:车辆各参数符合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车辆行
驶正常,各项装置工作状态、系统功能等均处于正常状态。
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由双方另行约定,验收试验所需
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响应人
承担。
8.4 车辆验收合格后交付给采购人之前包括运输、安装、
调试等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响应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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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落户服务:响应人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落户
服务(外场牌),具体细节双方另行约定。落户过程所产生的
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由采购人缴纳;其余车辆落户杂费(包
括但不限于代办费、检测费、牌照费等)由响应人承担。如
车辆因响应人原因无法在当地车管部门正常登记落户,采购
人有权要求响应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6 在车辆落户过程中,卖方应提醒买方车辆免征事宜,
协助买方取得车辆购置税免征证明或相关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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