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外派劳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自治区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起草了《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5日至3月19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邮政编码:******)。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3月4日????????????

附件:

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不含兵团)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国外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区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核准?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线上提交自治区商务厅复审,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办理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从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报打印);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PDF文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通过的,不再要求提交此项材料;

(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 (五)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 (六)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
???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八)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必要时,现场查看企业实际情况。企业提供的材料及相关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初审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批准的,提交自治区商务厅复审,自治区商务厅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申请企业并抄报自治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外办等相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 第八条 新持有《资格证书》的企业,应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或开具等额备用金银行保函。备用金缴存凭证或银行保函提交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商务厅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向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出租让。

第十一条 企业终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应向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交回《资格证书》,按备用金管理规定退还备用金。《资格证书》注销后,企业应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外办、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也可根据需要调整时间进行。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提供的资格条件保持情况承诺书;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和人员招收备案、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外派人员培训、收费、业务统计等制度和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情况;

(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年审合格,并在其《资格证书》年审情况栏中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一年内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年审时应在其《资格证书》年审栏中注明,但允许其通过年审,并重点加强监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不能及时提交年审材料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审。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签订新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并须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条例》以及国家对外劳务合作其他相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四)未依照《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并拒不改正的;

(五)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企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罚或撤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资格证书》交回审批发证机关。

企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注销,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被依法撤销的,应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注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用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外派劳务人员应经过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遵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并及时报送经营情况和统计数据,主动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根据《条例》自行制定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签: 劳务合作 公众 经营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