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大连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38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本局立案调查查明:大连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38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于设立登记后,连续2年或者2年以上未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连续1年或者1年以上无纳税申报记录,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均无法通过登记住所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2024年4月30日本局发布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公告,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关联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同时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dljp.gov.cn/)公示公告栏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x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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