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里财采投处号
哈里财采投处[2024]15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增易商贸行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074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和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延兴路33-5号
被投诉人2: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教学保障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福同街-2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教育小区808栋3单元4层4号(住宅)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为道里区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采购教学设备(项目编号[******]Hxgl[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代理机构以我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环节为由,不受理我公司质疑,该行为违法;
(二)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三)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材料与相关材料不符,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被投诉人黑龙江和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2、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材料与相关材料不符,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经核实,被投诉人黑龙江和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受理了质疑,并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了质疑答复。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黑龙江和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受理其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本项目的项目名称为:为道里区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采购教学设备。中标供应商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注的项目名称为:为道里区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采购教学设备(1包)。中标供应商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声明所投项目标包为1包,未对项目名称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修改,属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项目名称。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供应商哈尔滨讯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制造商为“山东建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6人,营业额964万元,资产总额为310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郯城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认定山东建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山东建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声明函》载明:“本公司从业人员为96人,其中包含正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为53人,兼职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共计为43人。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投诉事项的内容均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道里区财政局
2024年 6 月 26 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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