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街面开展巡回救助购买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街面开展巡回救助购买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要求我们创新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为进一步做好天心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天心区民政局救助站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强天心区对流浪乞讨人员巡回救助服务工作。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区相关标准及采购人相关规定。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1年(全年无休,春节假期除外)。

2.服务地点:天心区辖区范围内(如有调动,最终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五、服务标准


、项目目标

1.通过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系列专项救助行动,排查安全隐患,实现救助服务工作扎实到位的目标。

2.通过站外救助,完善发现报告、综合治理等措施机制,实现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动态清零的目标。

3.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救助知识、政策,并能够及时帮助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服务人群

1.成人救助服务:为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成人实施救助,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技巧开展心理辅导、情绪安抚、政策资源链接、行为矫正、能力提升等服务,挖掘其优势潜能,提高自助及互助能力;

2.未成年人服务:禁止街面未成年或携带未成年流浪乞讨现象。

、服务范围

天心区辖区范围内因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服务内容

1.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服务

1.1 工作时段:“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暂定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暂定每年7月至9月,集中在街面巡查,开展安全排查救助服务(每天13:30-21:30,春节节假日除外)。

1.2 具体措施:社工+志愿者联合行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原则,避免城市街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因故而陷入困境的过往人员发生意外事件,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巡查过程中对有需要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过冬、避暑必备物资,同时做好物资发放台账管理,一人一档建档造册,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在极端天气下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2.“五一商圈”等重点区域巡回救助服务

2.1 工作时段:全年(春节节假日除外)。

2.2 具体措施:5名全职社工(含项目主管)(详细以补充协议工作内容为主)负责在“五一商圈”等重点区域开展政策宣传、劝离劝返、临时救助、助医返乡,开展救助对象档案管理与常态跟进,做好一人一档建档造册等服务。

2.3 巡查要求:每日下午巡查3次,晚上巡查3次。

3.开展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救助知识、政策,并能够及时帮助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3.1 工作时段:全年4场活动(结合节假日活动开展)。

3.2 具体措施:结合节假日,社工针对救助知识、政策等开展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救助知识、政策,并能够及时帮助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4.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形式的救助服务。

4.1 工作时段:不定期。

4.2 具体措施:外展社工+站内社工配合资方、相关部门开展好其他形式的救助服务。

5.配合实施采购人提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人员配备

1.项目主管1人。工作职责:全面统筹协调项目运行,带领其它社工街面巡回救助,开展紧急救助服务。

2.街面巡回救助专职社工4人。工作职责:街面巡回救助,开展紧急救助服务。

六、工作机制

救助工作接受天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领导,每月向上述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六、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考核并验收。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需马上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交由采购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本项目将采取中期和终期评估的方式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和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评估标准及方式以采购人内部要求为准)。

七、其他要求

1.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办理支付。中期评估时间为合同签订6个月后,终期评估时间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其中,中期评估若不合格的,采购人不予支付当期费用,成交供应商须进行整改,直至终期评估合格,方可支付中期相应的费用。年度评估不合格的,采购人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2.未涉及内容以采购人最终提出的要求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认为准。

3.本项目采用费用总包干方式,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工资,设备及材料、税收、人员保险、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购买服务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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