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财行罚〔2024〕11号

绥财行罚〔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财行罚〔2024〕11号

当事人:绥化市北林区汇峰中外汽车修配厂

地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城西路11号

你公司在2024年5月7日参加了绥化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环卫作业车辆维修(二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RTGC[CS]********-1)。经查,你公司被确定为专用机械设备维修(一包)中标供应商,采购预算金额2,160,000.00元,成交金额2,060,000.00元。

项目中标成交后,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向我局递交说明反馈你公司决定弃标。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递交了《关于弃标的申请》,弃标函所述:“我单位位于绥化市交通繁华地段,绥化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车辆设备体型较大,车辆进出较为不便,阻碍交通,现有场地、设备无法满足车辆维修条件,无法开展工作,无法为采购人服务,无法在本项目规定时效内按时、按量服务,所以未签订采购合同。绥化市北林区汇峰中外汽车修配厂因场地设备原因自愿放弃中标资格,现申请弃标”。你公司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绥化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绥化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环卫作业车辆维修(二次)情况说明》、黑龙江省佰瑞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环卫作业车辆维修服务项目情况说明》及附件、你公司《关于弃标的申请》、《书面调查记录》等在案佐证。

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附件2中第14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金按照《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银行柜台汇款的方式缴入收款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绥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绥化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绥财行罚〔2024〕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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