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李*川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合肥金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编制主持人李*川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合肥金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李*川工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2023年三季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和靶向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
经过调查、核实,由你单位李*川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的《安徽皓元药业科创园高活公斤级新药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或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项目涉及二氯甲烷废气排放,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报告中描述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小陶店),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若核查后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小陶店)与项目厂界距离超过500米,则报告存在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错误。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废气排放应执行《安徽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21)》,而环评文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经查证,安徽省地标严于GB*****-2019及GB*****-1996中的排放限值。
3、遗漏评价因子。项目涉及丙酮、乙腈、乙酸乙酯、二氯甲烷、酚类化合物、臭气浓度等特征因子排放,环评文件未识别。
因你单位及李*川工程师已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销等原因,电话均无法联系。
鉴于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编制的报告表存在以上编制质量问题,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拟对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作出失信记分5分处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55-*******
电子邮箱:masxzspk@163.com
地 址:马鞍山市映翠路360号
2024年6月27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