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经技人社发〔2024〕73号
开发区各劳务派遣单位、民办培训机构: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要求,现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领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待检企业准备相关材料予以配合。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社会保障局 开发区分局
2024年6月25日 2024年6月25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领域2024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暨“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推深做实行业综合监管执法,减少随意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根据《关于印发〈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双随机办字〔2024〕3号)、《关于印发〈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开双随机办字〔2024〕2号)、《关于印发〈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双随机办字〔2024〕6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创优营商环境为目标导向,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模式,凝聚监管合力,强化监管责任,实现行业综合监管执法,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着力破解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重复监管、多头监管随意监管和监管盲区等难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24年4月至12月。
(二)抽查对象:开发区辖区内信用风险等级一般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发区辖区内正常运营的民办培训机构。检查对象名单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中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抽查内容
(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以下内容:
1.一般信用风险等级劳务派遣企业情况监督检查:
(1)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9: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4)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0: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5)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1:用工单位是否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开发区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1)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2: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设备设施、授课师资和未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的情形;
(3)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4)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二)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以下内容:
1.一般信用风险等级劳务派遣企业情况监督检查:
(1)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2)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2.开发区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1)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2)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三、随机抽查比例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要求,依据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做到规范执法,注重痕迹留存。各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必须做到统一规范执法,严肃认真填写执法检查表,做到填写及签字盖章区域无遗漏。执法检查中要做到要件材料复印留存,以备装档。
(二)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信息报送。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20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内蒙古)进行公示。
附件: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暨“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联合抽查行业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 部门 | 参与 部门 | 检查方式 | 实施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起止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 | 备注 | |
发起部门 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
1 | 劳务派遣 | 一般信用风险等级劳务派遣企业情况监督检查 | 辖区内信用风险等级一般的劳务派遣企业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实地核查 | 旗县 | 15% | 2024年4月至12月 | 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1;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2;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09;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0;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1;劳务派遣相关情况检查12。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
2 | 开发区民办培训机构 | 开发区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开发区辖区内正常运营的民办培训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实地核查 | 旗县 | 15% | 2024年4月至12月 | 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1;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2;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3;民办培训机构检查事项06。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民办培训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是否具备相应的授课师资,是否存在未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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