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指挥中心建设及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升级项目(GS2016-Z1-G007MM)质疑答复函

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指挥中心建设及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升级项目(GS2016-Z1-G007MM)质疑答复函


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指挥中心建设及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升级项目(GS2016-Z1-G007MM) 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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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

主要负责人:卢善文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7号3号楼3、4、5楼

联系电话:****-******** 传真:****-********

贵公司关于指挥中心建设及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升级项目(GS2016-Z1-G007MM)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2016年7月11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逐一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本项目是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公交管[2014]142号),明确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是“三大建设、一项改革”的大背景下开展具体规划和实施。

本项目建设方案,是参考部局相关指导意见,并组织专门的方案评审会,邀请业内资深专家讨论和评审后得出。

SSR:System Security Reinforce即系统安全加固简称。软件著作权不是专利权,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贵公司提出的“SSR(System Security Reinforce)是北京浪潮嘉信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操作系统安全增强系统’。该参数描述是浪潮服务器特有的技术描述特点,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该产品已指定了品牌,其他厂家无法满足”无事实依据。

该条款并非对潜在投标人本身资格提出要求,也没有指定某一特定品牌特定型号产品。因此,该货物技术参数并不具有倾向性。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1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由国家工信部行政审批转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认定,考虑到可能存在部分企业旧有的国家工信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在截标前还在有效期内,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描述为:“具有国家工信部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已经涵盖了“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

考虑到各省对安防资质认定的主体资格、证书名称不统一,为避免因参考某一个省(含直辖市、自治区)的认定办法和名称,对其他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的潜在投标人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为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们认定只要具有合法主体资格颁发的省级安防壹级资质都是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三、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2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本次项目是参考《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安交通指挥防控系统软硬件项目,已经涉及到公安网信息数据交互安全,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为保证项目实施和后期指挥调度系统运行的稳定性,防止有投标人使用假冒伪劣或者没有售后服务保障的产品影响公安指挥调度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潜在投标人不是投标产品的直接生产商,不一定都具备相关产品实施和维护的能力及经验,因此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合法、合格的)产品生产厂商出具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书。

我公司未将原厂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而是作为考核货物性能保障的条款,此参数设置不存在不合理情况。

四、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3点,现答复如下:

本项目涉及到公安网信息数据交互安全。为保证项目实施和后期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防止在系统维护过程中因为产品信息安全防范上的漏洞以及不合规范的操作行为导致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不法人员窃取、篡改。考虑到潜在投标人不一定都是产品原厂商,因此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产品生产厂商具有的信息安全服务安全资质,保证采购单位信息数据安全。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不单指设备配置清单情况,还包含对设备的技术参数描述及其他要求,而此条款是保障货物安全性的描述要求,且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并未规定招标文件规定范本,并未对生产厂家相关材料作出目录要求,因此不存在“属性不同类的要求混杂在一起,招标文件编写不合理”情况。

五、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4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本项目中涉及的高速公路道路监控系统、城区路面管控系统、管控平台软件升级是参考《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要求建设的河池交警大防控、大指挥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建设。根据行业规范,从事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软硬件生产销售的合格供应商应到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软件、硬件)检测,公安交通管理科学研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测合格信息。民间机构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通过在权威网站“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官网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产品检测合格信息通告查询可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公路车辆智能检测记录系统通过检测依据为GA/T 497-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受检产品型号有百余种,通过检测依据为GA/T 832-201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受检产品型号也有百余种。包括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送检单位。车辆违停视频检测抓拍系统和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受检产品型号也有数十种,涉及数十家不同送检单位。

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的现象。

六、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5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有RE-2、LDR、AH等多个型号不同厂商产品均能满足该参数要求,并能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测速雷达测试报告或检定证书。

因此,该参数要求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的现象。

七、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6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本参数是对本项产品最低性能的要求,由于各厂商产品性能高低不一,为证明投标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防止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因此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为保证相关检测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是中国质量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授权认证的机构,并没有指定某一特定的鉴定机构。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能证明所投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没有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描述完全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因此,该参数要求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的现象。

八、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7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本项目中涉及的高速公路道路监控系统、城区路面管控系统、管控平台软件升级是参考《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要求建设的河池交警大防控、大指挥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建设。根据行业规范,从事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软硬件生产销售的合格供应商应到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软件、硬件)检测,公安交通管理科学研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测合格信息。民间机构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能力和资质。

通过在权威网站“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官网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产品检测合格信息通告查询可知,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公路车辆智能检测记录系统通过检测依据为GA/T 497-2009《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受检产品型号有百余种,通过检测依据为GA/T 832-2014《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的受检产品型号也有百余种。包括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送检单位。车辆违停视频检测抓拍系统和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受检产品型号也有数十种,涉及数十家不同送检单位。

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的现象。

九、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8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项目为公安专用设备软硬件建设,系统建设由专网涉入公安网,已经涉及到公安网信息数据交互安全,具有敏感性、涉密性。为防止公安内部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不法人员窃取、篡改,保证采购单位数据信息安全,故对投标人的保密资质能力提出合理要求进行评审。

此项评分内容不存在不合理情况。

十、针对质疑事项(二)“不合理的招标要求”第9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我国政府从2001年10月开始推进中央、省、市三级政府使用正版软件工作。2010年秋季将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范围扩大到县级政府。2011 年5月底,135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全部完成任务,建立起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和年度报告制度。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省级政府机关也已全部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并同步推进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地市级和县级政府机关的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要合并进行,协调推进,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早在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就已经率先开展了三级政府机关使用软件正版化推进工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从事相关领域软件开发和维护能力的重要体现,具有合理使用原则,不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具有强制排他性,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综上所述,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属于评分项,而非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它不是专利权,本身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此项评分内容不存在“评分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

十、针对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存在要求或描述不明确内容”第1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人提到的国内知名品牌产品,主要涉及服务器、磁盘阵列,属于市场易见的非冷僻产品,专家评委的业务知识完全可以自主判定是否属于国内知名品牌,不需要额外指定或者说明。同时,为了避免给评标专家对某品牌产生先入为主的概念,出现歧视性和排他性;本项目不指定参考品牌。

该项要求不存在:“要求或描述不明确内容”情况。

十一、针对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存在要求或描述不明确内容”第2点,现答复如下:

评分办法已经明确说明了:“主要投标产品知名度低、市场占有率低可以认定为一般品牌;主要投标产品有一定量用户可以认定为知名品牌,主要投标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可以认定为著名品牌”已明确划分标准。专家评委的业务知识完全可以自主判定投标产品属于一般品牌、知名品牌还是著名品牌。

该项要求不存在:“要求或描述不明确内容”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中第九条规定,贵公司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现驳回质疑并将本质疑答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感谢贵公司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广西国盛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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