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建合武高铁金寨段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建合武高铁金寨段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建合武高铁(金寨段)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13日
新建合武高铁(金寨段)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新建合武高铁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区域铁路网布局,提高运输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我县交通状况,助推我县人民走上富裕之路。为确保新建合武高铁(金寨段)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对项目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依法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等规定,制定此方案。
一、拆迁范围:新建合武高铁(金寨段)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实施单位:金寨县白塔畈镇人民政府、金寨县梅山镇人民政府、金寨县全军乡人民政府、金寨县桃岭乡人民政府、金寨县双河镇人民政府、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金寨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三、拆迁期限及拆迁奖励:
(一)拆迁期限: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
(二)签约奖励:在规定的期限(2024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内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合法房屋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1.提前腾空签约奖,奖励标准:住宅奖励6元/㎡?日,其他性质房屋2元/㎡?日,奖励基数为30天。
在2024年 月 日— 月 日腾空验收并签约的奖励100%;
在2024年 月 日— 月 日腾空验收并签约的奖励70%;
在2024年 月 日— 月 日腾空验收并签约的奖励40%;
2.基本奖,每户5000元。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腾空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梅山镇、白塔畈镇房屋确权拆迁补偿安置:
按金寨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五、全军乡、桃岭乡、南溪镇、双河镇、关庙乡、沙河乡房屋确权拆迁补偿安置:
(一)房屋确权
1.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房屋的面积、结构、建筑年代、使用性质以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载明为准。调查确权时,有产权证房屋已灭失或倒塌的不予登记确权。
2.本项目拆迁范围内未报批、登记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可比照合法建筑予以登记确权补偿。其中临时性房屋及生产、加工、仓储、养殖、旅游等其他性质房屋,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货币化补偿。
3.各类附属物、装潢项目经房屋拆迁部门锁定、登记确认后抢建抢修的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4.对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申请公证机关证据保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确权,权属确认不得影响房屋拆迁工作。
5.房产证载面积与登记确权面积不符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和房屋测量规范要求经现场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
6.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已去世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确权,房屋补偿由继承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房屋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仍按原产权人登记。
8.在拆迁范围内无住房,只有单独的车库、仓储间的,登记确权为车库、仓储间,只予货币补偿。
9.房屋拆迁面积测量按《六安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二)拆迁补偿
1.房屋主体、各类附属物和装潢、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执行。
2.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搬迁费10元/㎡,搬迁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户计算,临时过渡费按7元/㎡?月标准给予12个月的补助。附属物和装潢缺项的采取询价或评估方式确定。
3.房屋拆迁补偿款在签订协议、拆除房屋后三个月内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申请自建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购房券购买进入金寨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房,被拆迁人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被拆迁人如选择货币补偿申请在安置点自建安置房的,政府对安置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对建房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2.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的 1.8倍计算购房券金额,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搬迁费、过渡费、签约奖等。县安居中心凭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发放购房券,被拆迁人用购房券购买两家以上开发企业房屋的,可根据实际购房金额分别开具购房券。
3.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结算附属物、搬迁费、过渡费、签约奖等,扣除被拆迁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在完成签订协议、腾空移交房屋、交出产权证件等程序后,领取购房券,三个月内发放补偿款。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政府不补助物业服务收费资金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被拆迁人可凭购房券购买进入金寨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房。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资金结算单位及县安居中心结合前三个月销售均价和市场评估价与开发企业核定,确定该项目进入平台价格及优惠条件。在同一项目中的住宅多层和高层分别确定均价,在均价的基础上由开发企业根据楼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但总体不得超过约定均价。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所有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的商品住宅房源价格不得上涨,各项购房优惠政策不得下调。
5.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仅限被拆迁人购房使用。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超出购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拆迁人与开发企业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垫付给被拆迁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被拆迁人持购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购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6.进入购房券交易平台的房屋必须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的现房或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建房。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即可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30%,单体工程主体验收可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20%,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可申请结算购房券资金的40%,剩余10%购房券资金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结清,不动产权证办理按商品房销售规定执行。
7.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起1年内在购房券平台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被拆迁人如超过1年未选择房源、签订合同,拆迁人收回购房券,按原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扣除签约奖、基本奖结算货币补偿款,在三个月内付给被拆迁人。
8.个案征地拆迁根据《六安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合肥至武汉高速铁路(六安段)征地拆迁个案处置方案的通知》(六发改基础〔2024〕46号)和《关于要求确定合武高铁金寨段征地拆迁个案处置评估单位的请示》(合武金指办〔202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9.征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用公房按相关政策实行货币补偿,不予选择购房券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签订拆迁协议前,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合格移交拆迁实施单位,并交付被拆迁房屋所有钥匙,领取房屋腾空验收证,房屋腾空验收时间作为提前腾空签约奖的依据。
(二)签订协议时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证上交,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三)被拆迁房屋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缴清相关费用并报停。
(四)房屋腾空交验后由实施单位统一安排拆除,任何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自行拆除门窗和附属物,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五)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结果公示。每户房屋确权、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将在镇村内公开栏和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举报邮箱:jzjwxfs﹫163.com。
(二)履职尽责、强化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方案,不得有优亲厚友、乱开口子、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否则从重处理。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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