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违约处罚决定公告[2016]第1号
建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违约处罚决定公告[2016]第1号
当事人:云南野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王梓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7号地块独商1幢1—2层商铺7—32室
联系电话:0871—********
云南野战商贸有限公司参与建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年3月16日组织“建水单警装备及防护装备”项目(编号:JSCG*******)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评审,确定该公司为该项目第一中标人,公示期满后,该公司未能提供附合招标文件要求和谈判中该公司参加谈判活动的代表承诺的合格产品,且以该公司《项目弃权书》提出的“近期项目较多,无力完成本次项目,主动放弃中标资格”为理由,放弃第一中标人资格。该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该公司的违约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 取消云南野战商贸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 云南野战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谈判的投标保证金¥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千元),不予退回,即时缴入国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建水县人民政府或红河州财政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水县财政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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